昔日恋人为张爱的“款条”闹上法庭

2014-05-22来源 : 互联网

昔日恋人,因为一张“款条”闹上**。“我爱你款你2万”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争议在于“款”字,男方说这个动词应该是付款,而女方说这个动词应该是欠款。法官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昔日恋人,因为一张“款条”闹上**。“我爱你款你2万”是其中的核心内容。“款”在字典释义中,可以被作为形容词,也可以作为名词,还可以作为量词,不过男女双方却一致称,这个款字应该是动词,争议在于,男方说这个动词应该是付款,而女方说这个动词应该是欠款。法官又是怎么认定的呢?

上**

求解“款你2万元”

梁平县的吴平军(化名)和小兰(化名)原本是一对恋人。2009年9月,吴平军向小兰出具了一张名为“款条”的字条,字条正文内容颇为奇特:小兰我爱你款你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落款为:款条人吴平军,2009、9、26。

“我爱你款你2万元”是什么意思?乍一看,像是一份寓意深刻的爱情表白,其深意自然只有心有灵犀的爱恋双方才能领会。不过这对恋人领会却并不一致,男方认为“款”应该理解为“付款”,而女方表示,“款”意思是“借”。

为求正解甚至各自聘请律师,锣对锣、鼓对鼓闹上了**。

小兰称,这张“款条”是前男友吴平军出具的借条,借条出具后,她一直找吴平军还款,但每次都没有要到*。

可是法庭,吴平军及其代理人不认可这张“款条”是借条,其实是自己与小兰谈恋爱分手,而向小兰出具“条子”,是小兰向他索要的青春损失费,“这债务是因与小兰非法同居而形成,不受法律保护。”

小兰又向法庭举示了汇款凭条:小兰于2009年9月12日通过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向吴平军汇款1.5万元。同时,小兰向法官陈述了另外帮吴平军从广东垫资购物的事实,证明吴平军有向自己共计借款2万元的事实。

吴平军认可接收汇款事实,但辩称:“汇款是小兰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而款条中‘款’的意思是付款,而不是借款。”

一审

正解为“借款2万元”

一审**审理认为,吴平军向小兰出具的名为“款条”的条子,内容中“款你2万元”中“款”字,含义不应理解为付款2万元,而应当理解为借款2万元。

吴平军向小兰借款的事实应当成立,吴平军负有向小兰偿还借款的义务,吴平军称系自己与小兰谈恋爱分手,而向小兰出具的“条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小兰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的支持。2012年4月,梁平县**作出一审判决:由吴平军偿还小兰借款2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平军不服判决,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终审

汇款与款条形成证据链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对一审判决,吴平军认为认定“小兰一直找吴平军还款未果”没有证据证明;小兰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坚称吴平军认账不还*。

这张“款条”到底是“借条”还是“付款条”?市二中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向**提交的证据和在案件审理中的陈述,针对吴平军的上诉理由,进行了综合评判。

市二中院认为,小兰举示汇款凭条,陈述垫资购物的事实,证明了吴平军向其借款的事实,与吴平军向小兰出具的“款条”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同时,亦能够证明“款条”应当是借条的性质。

吴平军上诉主张小兰汇款1.5万元是用于偿还之前的债务,没有提供证据;吴平军上诉主张该债务是因与小兰非法同居而形成,亦无证据证明,**均不予支持。

市二中院还认定,吴平军向小兰出具的“款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小兰可以随时要求吴平军履行债务,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吴平军明确**履行时起算,吴平军上诉主张时效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