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注意风险员工跳到同行力帆起诉索赔数十万

2014-05-21来源 : 互联网

跳槽?要注意风险,身怀绝技、机密的员工跳槽就不简单了,因为他们往往和企业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离职后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到敌对公司就职。昨日,在沙坪坝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股份将其子公司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原四名员工告上法庭,称他们跳槽到竞争企业身居要职,索赔数十万元违约金。

力帆:员工跳槽竞争企业

昨日,记者在沙坪坝区**见到了宋杰、袁伟、李峰、孟权四名被告,他们曾是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的员工,四人平均都只有30岁,目前在另一家汽车制造公司上班。

庭审一开始,力帆的代理人就宣读诉状称,宋、袁、李、孟曾均是力帆的员工,2008年起双方签订了为期3~4年的劳动合同,并分别任高管职位:空调所所长,试制试验所所长、副所长和内外饰部员工,掌握子公司各类车型多个技术参数以及商业机密。2010年前后,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明确规定,被告离职后分别在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他们在就职期间,分别获得了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每人每月800~1400元不等”。而2011年下半年,四人却**履行劳动合同,经查实,四人都去了同一家新公司。据此,力帆要求四人分别支付9.6万元~16万余元不等的违约金。

在法庭上,代理人举示了多项证据,主要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代理人提出,他们四人同时离职,给企业带来*大的损失。

员工:签协议时并不知情

“其实我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并不知情”,闭庭后,4名被告拿着协议的复印件告诉记者,“当时,公司大**找到我们,表示只要我们签了合同,就给我们加点工资”,宋杰称,想到每月能多领*,他也没多想就签了字。为了证实他的说法,他向记者出示了协议前后两页的签字,明显签字上有很大的区别,宋杰说**页的不是他的笔迹,第二页是在他不知**页的情况下签的字。而孟权表示,**页上他的名字有一个字都写错了,**不是他签的字。

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对此事并没有做出回应。

办案法官介绍,目前在重庆竞业限制纠纷案比较少见,员工突然集体跳槽,对企业的伤害不可小觑。而员工受到限制后,权利是否受到损害也要考虑。因此,必须找到企业与劳动者的平衡点,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下,也要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

庭审焦点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双方激烈辩论

在法庭上,主要针对以下三个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竞业限制的主体中可以明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底这四名员工是不是涉密高管?

力帆代理人表示,四名员工在职期间,均在一些涉密岗位,比如空调所所长、试制试验所所长、副所长,因此他们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对此,被告方律师则称,这四人基本工资都只有1000多元,只能算一般员工,连中干也算不上,他们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

“通过对工商经营范围的查询了解到,他们跳槽的新公司生产货车和客车,属于竞争行业的关系”,力帆代理人说。

被告方律师则辩称,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货车和客车,但在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乘用车与商用车是同一个国家标准下的两个定义,属于不同的车型,乘用车是9座以下,商用车辆是9座以上的。力帆生产的是乘用车,而他们跳槽的新公司生产的是商用车,因此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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