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王某、徐某等人系仙桃一银行储户。去年6月24日至25日,3人银行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在武汉的ATM机上盗取。事后,3人发现卡内*款被盗,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至今未能抓获嫌疑人,存款大多数未追回。
胡某、王某、徐某与开户银行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一审**经审理,判决该银行支付胡某、王某、徐某等人存款本金及利息12万余元。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汉江中院审理认为,胡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存款支取明细及报案记录、监控录像资料等,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等3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而银行认为胡某等人可能出借、遗失银行卡或委托他人支取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且负有**存款人存款安全的义务。据此,汉江中院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