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行为 商家最高可罚50万

2015-03-09来源 : 互联网

即将于3月15日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关于退货,商家的以下4种行为将被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由**: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出现上述情形,商家将面临*高50万元罚款。

点评:新《消法》实施近一年,对于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始终难以落地。商家提出“不影响二次销售”、“保持出售原状”、“已拆封不得退货” 等各种要求,让消费者退货障碍重重。此次**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商家拖延退货、曲解退货要求等做法,作出了“360度无死角”的明确规定。有网友评论该办法施行后,“买家笑、卖家哭”。然而实际操作中是否真能执行到位?还有待观察。

标签: 重庆财经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