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带走老客户被起诉 80后创业女孩打赢官司

2015-01-22来源 : 互联网

“80后”女孩张文在哈市一家化工企业从事行政工作10余年,由于被**无故拖延工资数月,她辞职另立门户开公司,在与相识老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后,却被原**告上法庭。在诉讼中,张文取证证明老客户与自己是“自愿交易”,因此洗去了侵犯商业秘密嫌疑得以胜诉。另立门户被原**告上法庭1999年,张文进入某产品制造公司从事文员工作,主要进行档案保存和相关客户信息整理工作。2010年初该公司换了新**刘某,张文的工资和加班费被刘某无故拖延数月。张文多次与刘某理论均未得到合理解释,于是张文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后张文与几个老同事合伙开了家新公司,公司经营项目及性质与原公司类似。自己当**的张文生意红*,正沉浸在如雪片般订单的喜悦中,却忽然在2012年初接到**的传票。原来小张被原公司**刘某告上法庭,称小张离职后带走了部分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刘还表示,小张的公司的产品与原公司生产的属同一类型产品,并销售给原公司的固定客户,给刘某的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小张赔偿。一份“情况说明”成胜诉关键张文对于刘某所称的“商业秘密”一头雾水,她认为,自己与客户的联系都是自愿的,何来利用原来的关系和欺骗手段获利呢?但怎么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小张泡图书馆翻法条,又找到律师咨询,得知此案胜诉的关键是一条*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需要证明老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进行交易,才能认定张文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于是小张赶赴广东,找到与她进行交易的老客户,老客户所在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老客户吴某虽然在以前的工作中就认识张文,但2010年在发现刘某公司的产品出现异议时,改由公司老总亲自到哈市挑选供应商。经过公司质量部样品检测后,张文的公司的产品达到了他们需要的各项指标要求,因此才选定张文公司产品。”

*后**判决,驳回张文原来所在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公司负担。**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客户名单是否符合有关商业秘密的要求;张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本案*为关键的证据是张文老客户的“情况说明”,依据《*高人民**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该案中张文提供了证明证据,因此认定张文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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