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签协议赡养老父老母 老母病重小儿子不支付医疗费

2014-12-03来源 : 互联网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个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

昨日,重庆**网发布涉及家庭的相关案例时表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就是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兄弟签下协议分包老父老母

家住江津区的老黄夫妇育有两个儿子。早些年,夫妻俩含辛茹苦将孩子们拉扯成人。2006年、2008年,两个儿子先后成家。

2009年,老两口渐显老态,兄弟俩私下商量决定,一人供养一个老人。老黄夫妇本不愿意,但见兄弟俩态度坚决,也只好违心答应。他们与儿子达成《分家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二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两个儿子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干涉。

2011年底,老黄因病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今年初,周老太得重病住院*疗。由于大儿子经济相对困难,无力*自承担昂贵的医疗费,周老太便要求二儿子承担一部分,没想到二儿子拿出《分家赡养协议》,予以**。

无奈之下,周老太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个都来承担医疗费用。

近日江津区**审理后认为,《分家赡养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也有悖公序良俗,该协议无效。

法官多次与黄家两个儿子沟通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老太的医疗费由大儿子承担70%,二儿子承担30%。

承办法官称,这种将老人分包赡养的做法是违法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者转让。

状告义子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江津区71岁的洪大爷膝下无儿无女,为了老有所养,在2005年与邻居小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收小肖为义子。小肖承担洪大爷的生养死葬,在洪大爷死后,便可继承全部财产。

协议签订后,小肖改姓洪,还把户口迁到了洪大爷处。

今年8月,小肖再次向洪大爷借*时,双方发生口角,即使居委会来调解,小肖仍然不按协议履行义务。洪大爷起诉称,九年来小肖不仅没有照顾自己衣食起居,甚至连自己生病都不来探望,只是缺*时来借*。为此,他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近日,江津区**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承办法官称,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款,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6条规定:扶养人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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