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加纳木薯干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014-10-25来源 : 互联网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纳共和国农业食品部关于加纳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木薯干(学名:Manihotesculentacrantz,英文名:Tapioca),包括木薯片和木薯粒。

三、允许的产地

加纳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Horn)

2.米蛾Corcyracephalonica(Stainton)

3.扁谷盗属Cryptolestesspp.(非中国种)

4.木薯绵粉蚧Phenacoccu**anihoti(Matije-ferrero)

5.刺盾蚧Selenaspidusarticulatus(Morgan)

6.木薯单爪螨MononychellustanajoaBonda

7.葉足緣蝽Leptoglossusgonagra(Fabricius)

8.花生根结线虫Meloidogynearenaria(Neal)Chitwood

9.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incognita(Kofold&White)Chitwood

10.爪哇根结线虫Meloidogynejavanica(Treub)Chitwood

11.刺蒺藜草CenchrusechinatusL.

12.曼陀罗DaturastramoniumL.

13.刺茄(水茄)SolanumtorvumSw.

五、装运前要求

(一)产地管理。

加纳共和国农业食品部(MFA,以下简称加方)应在木薯产区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有效的田间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加强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降低有害生物发生程度。必要时,加方应在木薯产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进行监测。

加方应保留相关工作记录,待中方需要时提供。

(二)注册登记要求。

加方应对输华木薯干加工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企业应采取防鼠、杀虫、清杂等措施,**木薯干符合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加方应提前将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方,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记名单在总局动植司网站实时更新。

注册登记企业在输华木薯干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去污水洗等措施,防止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残体、杂草种子等混入。

(三)包装及储运要求。

输华木薯干如采用集装箱运输,则集装箱内的木薯干可采用散装或者包装运输;如果采用船舶散装运输,则木薯干必须采用包装运输。如采取包装运输则包装材料应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卫生、新的材料包装。每一包装应有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明显的字样,以及可以识别木薯干注册企业的名称及地址等英文信息。

输华木薯干应采用密闭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陆路运输工具途经第三国时,应保持货物密闭,不得卸离或更换运输工具。

(四)检疫处理要求。

出口前,如发现活虫,须在加方植物保护检疫局官方监督下对输华木薯干实施磷化铝熏蒸处理,且整个熏蒸过程应在装船前完成。具体技术指标为:

磷化铝3.8g/m372h≥21℃

(五)出口植物检疫及证书要求。

出口前,加方应对输华木薯干进行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由加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见附件1),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isincompliancewithrequirementsdescribedintheProtocolonPhytosanitary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tapiocafromGhanatoChinaandisfreeofthequarantinepestsconcernedbyChina”(“该批货物符合《加纳木薯干输华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采取了熏蒸处理,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明熏蒸药剂、处理时间、温度等技术指标,或者由加方植物检疫部门或认可第三方机构出具正式熏蒸证书。

六、进境要求

进境木薯干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前,木薯干进口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木薯干进境后,应在中方指定的加工厂加工、储存。

(二)有关证书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进境木薯干是否附有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境检验检疫及监管。

1.根据《植物检验检疫工作手册》相关章节,对进境木薯干实施检验检疫,特别要对本要求第四条关注的有害生物实施针对性检疫。

2.木薯干进境后,应在中方指定的加工厂加工、储存,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木薯干运输、装卸、加工、储存等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防疫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做好检验检疫监管。

3.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害生物监测指南,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进口加纳木薯干携带杂草等疫情的监测工作。

七、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进口木薯干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一)如截获活虫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准予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则采取退运或销毁措施。

(二)如检出本要求第四条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如检出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等超出中国国家标准,将采取退运或销毁等处理。

上述情况如严重时,将立即暂停从加纳相关企业、产区甚至整个国家进口木薯干,直到该问题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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