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对象
双方或一方为流动人口的已婚育龄夫妇,符合现居住地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条件。
二、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家人口***关于方便群众**的通知》、省人口***《关于做好网络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通知》。
三、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流动已婚育龄夫妻需当面提交申请,并出示双方或一方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一月以上的居住证明或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居住证》。
四、办理流程
1、对提供材料齐全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按规定核实无误后现场办结,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核实是对其提供材料进行真伪判别,并做好核实记录。
2、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按照现居住地受理、户籍地核查、登记办理的流程进行办理。省内流动人口通过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http://www.scpip.cn或http://www.lg.scpip.cn)进行信息交换,跨省流动人口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信息交换。
(1)现居住地受理。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当事人材料7个工作日内,要将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书的电子图片档案上传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系统,分别向男、女方户籍地发送信息和《核查函》。
(2)户籍地核查。户籍地接收到现居住地发出的《核查函》后,及时进行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通过系统将《核查复函》向现居住地反馈。若核查人员婚育情况无法核实的,户籍地也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被核查人员流出前在本地已掌握的婚育情况或其它相关情况,通过发送《核查复函》向现居住地反馈。
(3)登记办理。现居住地收到户籍地《核查复函》,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办理,并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经户籍地核查、反馈,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现居住地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办理通知书。经户籍地核查、反馈,流动人口已流出多年,户籍地不能核实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现居住地可根据当事人**,向育龄夫妻发放《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五、办理地点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所在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