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美男计套出美女视频男子网络诈骗200万

2014-05-22来源 : 互联网

网络又现新骗局,也许某**与你视频里聊天的亲戚朋友,不是本人,你看见购物网站上商品满目,也不一定是真的。看看怎么回事,以防万一。

你以为你看见购物网站上商品满目,就是真的?

你以为与你视频里聊天的亲戚朋友,就是本人?

空手套白狼

陷阱

人物:张森(化名),福建人,34岁,中专文凭。2010年4月到2010年9月期间,通过网络诈骗作案2次,共计骗得人民币194790元。

**老手网络学诈骗

张森中专毕业后,便外出打工。他喜欢上网逛**,发帖、顶帖、回帖是他的强项。他还自学了网站设计的相关知识,在福建某公司找到过一份网络维护的工作。

“浪迹”各**期间,张森阅读过不少关于网络诈骗的帖子。2009年,张森辞职,打算借助互联网快速挣*,他想到了网络诈骗。

张森很快看到“商机”:网购数码照摄像产品价格,比市价便宜,颇受网友欢迎。

网络营销提高知名度

2010年4月,张森租用一台网络服务器,开设了名为“南京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他通过网站发布摄影器材****的信息,图文并茂。

为提高网站点击量,张森花*在某大型搜索门户网站上进行**,使自己的网站长期排在行业搜索前三位。他还在各大摄影相关的新闻网、**上发帖、回帖,推销自己的网站。

然而,在大张旗鼓地网络营销手段背后,张森根本无货可发。

4个月诈骗25次获利19万

经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营销,开始有“鱼儿上钩”。有人通过该网站的联系方式向张森购买器材。“先汇款后发货。”张森说,有的人好骗,只需简单几句交流,“对方立马把*打过来。”

遇到警惕的人,张森就跟对方软磨硬泡。“在这么大的搜索网站上,我都****,你还信不过?”张森说,这招很管用。

一旦对方汇款,张森等资金到账后,立即与对方断绝联系。短短4个月期间,张森便得手25次,骗了19.4万多元。

直到2010年8月,重庆合川一位受害者报案。当年9月,张森在福建老家被捕,随后押往重庆。*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1年5月投入永川监狱改造。

网购时,您在网站上看到的琳琅满目的商品,或许仅是几张图片,其实对方根本没有实货;网上聊天,您在视频里看到的亲戚朋友,或许只是假象,因为登录QQ账号的另有其人。

两高司法解释**,社会再次聚焦网络犯罪。近日,记者在永川监狱采访了两名因网络诈骗获刑入狱的服刑人员。他们讲述的作案经过,或许可对您起到警示作用。

移花接木

陷阱

人物:庞建波(化名),广西人,24岁,初中文化。2010年10月,参与用事先录制好的假视频,诈骗网友“紫罗兰”200万元。

**份工作是帮人洗号

庞建波从小学习成绩不好,初中毕业后他就没有上学了。从那以后,庞建波经常在网吧打游戏,在网上结识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

不久,一位网友以每月2000元的工资,雇佣庞建波负责“洗号”工作(洗号,指把游戏账号内的物品变卖成游戏币,通过网上买卖换成人民币)。这些账号,都是该网友盗取得来的。后来,这款游戏程序升级,庞建波“失业”了。可是,“网络可以用于非法收入”这一观念已深入他内心。

使美男计套出美女视频

2010年10月,庞建波伙同几名无业青年,到广东江门租住下来,专职从事网络诈骗工作。

他们先用“美男计”,在QQ上找年轻女性聊天,再挑选长得漂亮的女性网友视频。然后用事先设置的程序将对方视频录制下来。下一步,“美女计”。他们再申请一个女性QQ,在网上随机加男性网友,直接要求与对方视频聊天。这时,他们就将之前录制好的女网友视频,播放给对方。“通常来说,男网友都会有很大的兴趣继续聊。”庞建波说。

视频聊天过程中,庞建波等人一边套出对方的私人信息,一边对其进行视频录像。如此反复,庞建波一伙人搜集了大量视频。

冒充网友诈骗其亲人200万

*后,他们发给对方一个带木马的邮件或“钓鱼”网站,引诱其点开,盗取对方QQ号码。然后趁其不在线的时候,登录QQ冒充身份,与对方的好友进行视频聊天。

网友“紫罗兰”女士是受害者之一。2010年10月,庞建波等人盗取了“紫罗兰”哥哥的QQ,并利用这个QQ与“紫罗兰”联系,称自己在国外有困难,让“紫罗兰”打款救济。“紫罗兰”通过视频,发现对方的确是自己的哥哥,便没有通过电话求证。*终,她先后四次被骗,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同年11月2日,庞建波和女友江某在南宁吴圩机场落网,随后押往重庆。2011年9月,庞建波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投入永川监狱改造。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张超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使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因此获得财物的情形。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名作案者都是通过网络来实施诈骗,其行为都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之诈骗罪。

古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每个人都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并获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触犯刑律,受到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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