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重庆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05-21来源 : 互联网

本网报道:扩大赔偿范围重庆通过新的《国家赔偿法》地方实施办法

精神赔偿*高额不超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倍

昨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闭幕,表决通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修订草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这两项地方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赔偿支付赔偿金是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原状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原状。

此外,精神赔偿也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办法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侵权行为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赔偿金,*高额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

市人**制委主任委员宋茂荣在作关于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中称,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其他赔偿金不同,是辅助性的并具有抚慰性质。对*高额进行限定,有利于息诉止争、化解矛盾,对促进司法机关合理、公正地确定赔偿数额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故意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百分之五十至****;如果因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承担赔偿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处理************、枉法裁判行为;其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违法损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有明显应当预见或者明显应当避免违法损害后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和避免的情形,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具有重大过失。

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的追偿总额,不得超过其月基本工资的24倍。

记者周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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