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有四种认定情形生二胎需具备三条件

2014-05-20来源 : 互联网

26日上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昨日起实施。这意味着,备受市民关注的单*两孩政策昨起开始施行。

同时具备3个条件

实施单*两孩政策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各区县(自*县)城乡居民中,一方为*生子女的夫妻。适用单*两孩政策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方为*生子女、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

*生子女4种认定情形

■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本人曾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为现存**子女。比如,张某原本有个哥哥,但哥哥因故去世,张某就可被视为*生子女。

■本人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无证据表明有其他兄弟姐妹的,或者为养父母依法收养的两个及以上子女中现存**子女。

比如,张某为父母收养的,但无证据证明其是否有兄弟姐妹,或者张某的养父母收养了两个孩子,但另外一个孩子因故去世或者和养父母脱离关系。此两种情形,张某都视为*生子女。

■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后又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该生育的子女及被收养的子女均视为*生子女。

生育间隔期3年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28周岁的,申请再生育的时间应当间隔3周年以上。未达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应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

女方满了28周岁的,则无时间间隔限制,只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身体状况等,自行决定何时生育。

申办再生育服务证一般不超过30天

■符合单*两孩政策的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子女前,须按规定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在申请再生育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提交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将按程序进行审核,最后由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批准,一般不超过30天。

申请生两孩10种情形

1、一方为*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3、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4、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5、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生子女户。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本次会议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了部分修改,将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生子女或者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修改为两项:第一项为“一方为*生子女的”,第二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满足这两种情形的夫妻双方,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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