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近期重庆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出台意见,用来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
近年来,伪造证件企图处置他人房产,用“假财产证明”图谋骗取银行贷款等提供假证件、“骗公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为维护公证执业正常秩序,近日,重庆市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出台《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该意见明确表示,公证申请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刑事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受过行政处罚的;
3、二年内3次以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3件、本、枚以上或者不到3件、本、枚,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6、其他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
7、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中介组织等机构的人员教唆他人进行伪造公司证件等违法犯罪,按照共同违法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