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手留10万借条 青春损失费还是敲诈勒索

2012-06-07来源 : 互联网

 42岁的中年男子邂逅29岁的妙龄女子,同居大半年后分道扬镳。男方为了尽快和女方抹掉干系,写下给付3万元青春损失费的欠条,而后又写下10万元的借条。如今,中年男后悔了,先是向警方告昔日女友敲诈,后来又以刑事自诉的方式状告她犯敲诈勒索罪。

日前,大足区**认定女方敲诈勒索罪不成立,判定她无罪。

中年男邂逅妙龄女

3万元了断

2006年底,42岁的周为在工作中认识了桑桑。交往中,周为觉得和桑桑在一起很有幸福感,便不断地追求她。

此时桑桑29岁,两人相差13岁。几经考虑,桑桑决定和周为在一起。在桑桑的眼中,两人*初的生活还是很美好的,但后来,两人的关系开始疏远。2007年7月,两人分手。用周为的话说,他发现桑桑是一个好逸恶劳的女人,而且不断对自己提出物质上的无理要求,所以,他才决定分手。为了和桑桑摆脱干系,周为答应给桑桑一笔*,还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欠条,美其名曰是青春损失费。这张3万元的欠条上,还有一个附加的条件———两人签订了一份互不纠缠协议。周为还在欠条上许诺,在2007年底付清。周为说,本以为这段关系就此了结,哪知一场纠纷才刚刚开始。

起诉状告昔日男友

借款必须归还

这3万元的欠条,周为一直没有给付。2008年9月,周为又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桑桑:“今借到桑桑10万元,此款于2010年底付清,此前与桑桑出具的3万元欠条作废。”

2011年1月,桑桑以周为欠了自己10万元迟迟不归还为由,将周为告到了南岸区**。

桑桑诉称,周为借过自己母亲的*。2009年5月5日,她去找周为还*,双方再次为为什么要给青春损失费和借的*发生争吵,并引来了派出所的民警。后来,在民警的调解下,周为才归还了欠母亲的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周为又向警方报案,称桑桑曾以**的方式,逼自己写下10万元借条。警方经过调查,却认为周为无任何证据证实桑桑有敲诈勒索行为。

2011年7月,南岸区**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周为借了桑桑10万元*属实,判定周为还*。

刑事自诉昔日女友

“她在敲诈勒索”

眼看10万元的借条说不清了,周为在2011年的11月3日,以刑事自诉的形式将昔日女友告到了大足区**,请求**判定桑桑构成敲诈勒索罪。

**开庭审理时,周为*终撕破脸皮,数落昔日女友的不是,“我和桑桑认识交往后,才发现她好逸恶劳,不断对我提出物质上的要求,我决定与其分手,并写下了3万元的分手费”。

周为声称,自己没有想到的是,桑桑先后采用割腕、到单位、到自己合法妻子处闹事、还带人对自己进行人身威胁等**手段干扰自己的生活。

对于10万元的借条,周为称,这是桑桑带着社会上的人到自己的公司闹事,逼迫自己按照她的意思写下的。

周为还向法庭出示了自己与前妻、公司**的通话录音,以及自己在网上发的帖子,还出示了结婚证、离婚证,以证实桑桑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他的夫妻生活。桑桑并没有聘请代理律师,而是*自站在被告席上。桑桑称,自己没有敲诈周为,周为确实借了自己的*没有还,自己也没有找社会上的人去找他的麻烦。桑桑表示,这10万元的借条,是自己和周为两人之间写的,当初并没有其他人在场。

**认定证据不足

敲诈勒索不成立

**审理后认定,周为和桑桑之前确实属于恋爱关系,两人分手时,周为写了3万元的青春损失费欠条,而后又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将此前的3万元“青春损失费”欠条作废。此后,桑桑状告周为归还10万元的借款,得到了**的支持。

大足区**以周为刑事自诉桑桑犯下敲诈勒索罪的控诉证据不足,遂判决桑桑无罪。大足区**办案法官称,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适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敲诈的行为。周为在自诉状上称,桑桑纠结社会上的人来自己公司闹事,逼他写欠条。但他并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证据还显示,2009年5月5日桑桑找其还*未果,报警。民警出面调解,周为归还了桑桑母亲5万元。周为是在桑桑起诉要他还款的情况下,才向警方报案。

种种证据表明,周为控告桑桑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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