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代孕”不应全面禁止 可改为规范代孕

2016-02-19来源 : 互联网

昨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人口与计生法的修订符合我国国情,但有些内容仍需完善。

保留对失独家庭帮助条款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

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

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

陈昌智建议将这一款基本保留,修改为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代孕行为不应全面禁止

草案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代孕实际上是对不孕夫妇生育权的尊重,生育权是基本的人权之一,生育方式选择权是生育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周天鸿委员表示。

关于代孕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介绍,2014年她在做全国失独家庭的调研中,发现失独家庭失去孩子以后,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帮助他们再生一个孩子。这次二胎法律制度的出台,对失独家庭根本利益需求没有写进去,但是把代孕问题写进法了,对他们来讲,对他们心理又是一种打击,因为让生两个孩子了,他们连一个孩子都没有。

朱发忠委员说,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过去是很正常的事,现在也遇到困难了。生育困难者,有这个需求,政府应该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困难。

当然,代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在就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而是鼓励人道性的代孕。周天鸿说,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断再发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施。

延长生育假情形应明确

一些参加审议的委员、代表提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还需再斟酌。

龙庄伟委员建议,草案应明确享有延长生育假的情形。我不太清楚是生一个子女就延长生育假,还是第二个才给?法律条文不清楚,我们看不明白。

全国人大代表刘桂凤来自基层企业,她认为,给假这件事是否应该在制定细则的时候认真考虑。我是来自基层企业的,我的企业1000人中就有300个女工,现在80%都是年轻职工,如果多给假企业生产无法运行,因为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建议这条规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规定。

建议为再生育子女设具体规定

草案第18条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否生两胎以后可以申请生第三胎,草案提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认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没有明确是否可以生三个。现在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议明确,一般条件下是不是只能生育两个。

黄华华委员提出,生第三个小孩可能还要限制。建议要求各省(市)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有这方面的规定,生第三个小孩,该罚还得罚,否则全面放开不行,现在强调得不太具体。

在刘桂凤看来,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情形应该由卫生计生委或者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定。她提出,作为基本国策,不同省市会产生很多不同意见,建议对这条做统一规定。

全面两孩后还需研究保障问题

有些单位的人事部门反映,生一个孩子,单位还能接受,如果生两个孩子,对工作影响就大了,用人单位就不愿意再用你。韩晓武委员在讨论中举例说道。

他建议,全面两孩实施之后,还要研究和解决女性就业平等问题,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单独两孩政策实行后,新增人口并未如预期的那样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当然现在年轻人不愿生孩子,原因很多,但就业问题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从宪法法律来讲,女性在就业上与男性是平等的,但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王明雯委员则提出,在这次修法中,还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问题,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

马馼委员表示: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两孩生育,有的人年龄比较大,急急忙忙就怀上了,现在人大还没讨论通过,地方政策还没有出来,还收社会抚养费吗?这个问题,建议做点人性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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