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是《*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生育的;

(二)已有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生育的。

申请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申领。

第三条已婚育龄夫妻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三)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

第四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颁发《*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人凭《*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五条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所持《*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仍然享受*生子女父母的各种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应当持《*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

(一)*生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二)*生子女死亡后,收养了一个子女,未再生育的。

第七条丢失《*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二)双方户口簿;

(三)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证原因;

(四)已办过《*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补证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补办《*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办《*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补办《*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补证的书面决定。

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应当设有专门的补证登记簿,补证序号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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