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收养条件
1、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2、年满30周岁;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备注
1、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4、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