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少就可以少尽赡养父母义务?父母状告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2015-12-21来源 : 互联网

男子以父母送自己读书比其他兄妹少为由,要求少尽赡养父母义务,这是发生在忠县的一起赡养纠纷案,曾引起当地社会极大关注。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许多老年家庭有着类似情况的这起赡养纠纷案,法院已给出明确答案,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而非等价交换。

诉讼: 父母状告二儿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家住忠县的余某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男子余勇(化名)在家中排行老二。父母不仅将余勇抚养成年,还为其娶妻。随着岁月的流逝,丧失劳动能力的两位老人在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指望四个子女平均分担赡养义务过晚年生活。但六七年时间过去,其二儿子余勇仅向父母支付了3800余元赡养费,且父母生病时,余勇既不给医药费,也不闻不问。

余某夫妇在数次找二儿子余勇交涉赡养问题无果后,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二儿子余勇每年向父母各支付1000元赡养费,并承担二老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庭审: 被告称父母送其读书少要求少尽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余某夫妇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二儿子余勇家庭条件相比其他三兄妹是有差距,但一家人在外打工挣钱也不少。2008年至今,余勇只向二老支付了3850元赡养费。2013年,余勇的母亲因病住院多天,余勇对其不闻不问,没有回家探望,也没有寄钱回家,其他三兄妹分摊了住院费。

庭审中,余勇称父母只供自己念书到12岁,自己没有其他三兄妹念的书多,正是因为他读书少,导致他没有能力与其他兄妹一样去挣大钱,才造成了其家庭条件不如意的状况。同时,余勇还称自己先前出过交通事故,因经济拮据,至今体内的钢板未进行第二次手术,加上自己还有三个子女需要抚养,生活压力巨大。相反,其他三兄妹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自己好,应该多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判决: 被告每年向父母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

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论儿子或女儿,都应承担相同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自己未分得或少分得财产以及其他借口免除或减轻赡养义务,故对余勇辩称的理由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余勇每年向父母各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其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一审宣判后,余勇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每年向二老共支付赡养费1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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