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在淘宝网上购买到假货 要求淘宝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2015-12-18来源 : 互联网

买家在淘宝网上购买到假货,要求淘宝公司提供卖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但淘宝公司未向其提供,买家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淘宝公司赔偿损失,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令淘宝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

2014 年6月,崔某以179元的价格,在店铺名为“xx代购”的淘宝网店上购买了一款标称为“某品牌正品代购2014专柜新款夏装”的T恤上衣一件,该T恤图片详情上注明“专柜正品,支持验货”。几天后,崔某收到了卖家发来的某品牌上衣一件,但崔某仔细比对后发现,自己收到的上衣及其吊牌与卖家在淘宝网上发布的上衣图片及吊牌不一致。崔某就向淘宝网进行投诉。之后,淘宝网以卖家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未对其商品进行有效证明为由,判定崔某维权成功,并以“出售假冒商品”的理由对卖家处罚一次。

之后,崔某要求淘宝网提供卖家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但淘宝网一直未向崔某提供相关信息。崔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淘宝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崔某通过被告淘宝网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了商品,后经比对,该商品与卖家所发布的商品图片不一致,且在崔某投诉后,淘宝网对卖家以 “出售假冒商品”为由处罚一次,上述情形足以证明经营者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向崔某销售的某品牌上衣存在欺诈行为。崔某在购买上述商品发生争议后,多次向淘宝网主张维权,但直至起诉时,淘宝网仍未向崔某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一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淘宝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3倍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淘宝公司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于日前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去年3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偿责任,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崔某在淘宝网上购物时被欺诈,要求淘宝网提供卖家相关信息,而淘宝网一直未提供,因此,崔某有权要求淘宝网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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