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主城每月1500元

2015-12-08来源 : 互联网

12月4日,来自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消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主城9区等23个区以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其余区县*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两档都较现在执行的*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50元。

市人社局表示,根据《*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标准上调 一档1500元/月二档1400元/月

调整后,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据了解,目前我市*低工资标准按2014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执行,主城9区所在的一档为1250元/月,二档为1150元/月。调整后,两档*低工资标准都有所上涨,均上调了250元。

新的*低工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公布的标准不再执行。全市各用人单位应在本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

据悉,*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人社局指出,*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应该取得的劳动报酬的*低限额,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报酬低于*低工资 用人单位要赔偿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劳动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执行的*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发*低工资差额,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欠付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低工资差额20%的赔偿金;

(二)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低工资差额50%的赔偿金;

(三)欠付时间6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低工资差额100%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拒绝补发*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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