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丰田汽车抛弃中国市场的昭示

2015-09-14来源 : 互联网


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将审视的目光投向我们自身,就会发现丰田公司“抛弃”中国的背后,依然有另外一层更加深刻的原因,并从而揭示出中国消费环境所隐藏的*大风险。

中国消费法律环境不给力

在发达国家,汽车召回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要求汽车制造商主动地进行召回并承担相应费用,一旦发现符合召回条件而企业故意隐瞒的,将会面临严重指控和处罚。

早在1966年美国国会就发布《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规定了汽车召回的相关内容。日本从1969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1994年将召回写进《公路运输车辆法》。

中国的汽车召回的相关规定,始于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改委、商务部、****共同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但是,中国的召回法律制度又存在诸多问题。

从国家对召回制度法律等级的安排上看,中国的召回规定却仅仅是部门法规,有部门自我授权的嫌疑,其法律地位比较弱,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产品召回的力度,以及与周边法规、规章的关系处理。而美日等国家的召回制度均以国家法律的高度出现。

从召回制度的处罚内容上看,国外大多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制度,如在*近的汽车召回事件中,丰田汽车向美国支付了1000亿日元(约合11.11亿美元)的质量**金,美国对隐瞒汽车质量的*额罚款,足以让一个跨国*头倾家荡产。而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于属于部门立法,其*高处罚权限规定为3万元,而这对于汽车制造商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震慑力,也就无怪乎丰田有些肆无忌惮了。

汽车有价,生命无价。《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只不过速度太过于慢了些,我们希望这部法规能够尽快**,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普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同时,我们更希望能够使其法律层级更高,处罚力度更大,管理力度更强。

“人之所以不违法,不是因为人不愿意违法,而是人不敢违法。”相信这句西方**的法律谚语,能够给我们的立法者们带来一些启示。

中国监管机构不给力

据有关媒体统计,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万辆,当年共召回汽车135万辆,仅占汽车保有量的1.77%,即每100辆车中只有不足2辆被召回。而在美国,每100辆汽车中约有10辆被召回,以2008年为例,美国汽车保有量约2亿辆,召回汽车达2000多万辆,占汽车保有量的10%。

另据媒体统计数据显示,美国交通部下属机构NHTSA(美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从1966年至2011年,共发布了57852条召回记录。平均每年有1300余条召回记录。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的召回数据库中,从2004年到2011年,召回记录仅有108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指出了两种召回途径:制造商自行召回和监管机构指令召回。而在仅有的108次召回记录中,其中无一例外的都是制造商主动要求召回,竟然无一例是由监管机构指令召回的。可以说,这多少反映出了中国监管机构的懦弱。

按照常理分析,发现汽车产品缺陷后,**和汽车制造商都会接到投诉、举报,但汽车制造商的反应一般会慢于**,因为汽车制造商作为**性的公司,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主动召回的。然而,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作为质量监督机构的中国主管部门的迟钝反应确实到了需要改进的地步。

当然,也有人为此辩解,认为中国汽车召回行政主管部门部分缺位,是因为汽车缺陷的认定是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一旦出现认定错误,行政主管部门可能要对汽车制造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监管的主动性不够更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一个例子,就能够说明监管机构的主动监管所可能带来的积极结果,例如2010年浙江省工商局等机构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托,尽*大努力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终迫使丰田公司作出积极回应,并签下“关于RAV4召回汽车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承诺书,主动作出7项承诺,包括对浙江RAV4汽车车主加快召回进度、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补偿以及解约全额退还订金等在内的服务措施。

权利是不可能靠他人恩赐的,而是依靠艰苦努力争取来的。2011年丰田召回案中,国家质检总局姗姗来迟的表态,也一定程度上震慑了丰田公司,促使其做出积极反应。

因此,我们希望监管机构不能只寄希望于汽车企业自身社会责任的提高,而应不断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帮助中国消费者维护其基本的权益。当然,我们也希望相关立法能够对监管机构的行政不作为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迫使监管机构能够积极行政作为。

公共维权机构不给力

由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执法的限制,消费者个案维权,无疑将面临维权成本高、时间长、效果难尽如人意等诸多问题,并*终导致消费者不愿意积极主动维权,*后有可能形成消费者“无语”,商家更加“猖狂”的恶性循环。

为此,能够代表消费者进行公共维权的机构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

诚然,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级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付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不俗的效果。但是,在丰田公司长达多年的“召回门”歧视中国消费者事件中,惟有浙江省消费者协会让我们看到了作为公共维权机构的积极作用,其他更多的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内的全国诸多消费者协会,依然呈现“不给力”的面貌。

究其原因,可能与消费者协会并不是由“消费者”自行组建的协会,并且与其“半官本位”的角色而导致其维权的积极性不高有很大关系。当然,这与相关消费者协会不积极作为也没有相应的处罚监督考核机制有很大关系。这一点,从中国民间不断涌现出的“王海式”打假人物这一特殊现象也能够窥见一斑。

因此,我们呼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公共维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发挥消费者组织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以便从制度层面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发挥消费教育,消费指导和消费警示等事先预防作用,发挥对消费市场实行主动监督的事中监督作用,以及发挥事后消费者主动救助的作用,以切实履行消费者公共维权机构的职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权成本高效益低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厂家在产品设计、生产阶段发现不了的问题,甚至有大量的缺陷调查都是因为消费者的投诉而启动的,可以说消费者的权益与车辆缺陷调查结果直接相关,但是中国消费者的个体维权状况却非常不容乐观。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对于消费者维权给予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局限于中国法制环境的诸多限制,往往会出现消费者维权不力,甚至是无法维权的局面。

首先,中国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不是很好,这主要与维权成本过高有很大的关系,如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等,即便胜诉,有些成本也将成为损失,如律师费,法院判决鲜有支持当事人律师费诉讼请求的,而维权又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没有专业人员的参与,维权相当困难。

其次,当前中国法律体制下,即使消费者维权成功,其维权所获取的收益也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以现行中国法律及法院判决的情况看,汽车缺陷往往对消费者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重做,象征性地赔偿一部分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这些表面上的收益很难促使消费者轻易下定决心进行维权。

*后,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国消费者维权将付出*大的时间成本,加之没有预期收益实现,导致消费者维权更加消极。

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消费环境,无疑要依靠成熟而理性的消费者群体,而理性和成熟的消费者的形成,则需要消费者权益被侵犯后能够获得便捷且经济的维权环境,如此,我们的消费者才能够成熟起来。

公共检测机构不给力

一个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不是由消费者确定,也不是由**确定,而应该是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确定。

根据2004年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管理建立技术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在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对有关初步判断、辨别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针对缺陷产品个案管理的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工作,专家委员会向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缺陷汽车产品的调查和认定**取决于质检总局下属的专家库。

纵观多次“召回门”中,作为质量监管机构的国家质检总局,往往显示“不作为”或“无力作为”,如此情况下,隶属于其下的专家库也就当然无法发挥实质性作用了。同时,仅以官方机构或代表官方的专家库作为唯一认定缺陷汽车产品的依靠,显然途径过于单一。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并不具备独立性,这主要表现为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检测机构,隶属于质检系统,有可能会有行政上的影响,隶属于某个汽车生产商的检测机构则根本难以说明有独立性,而隶属于大专院校的检测机构,由于获得研究课题的需要也与汽车生产商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难以真正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没有法规确定中国消费者有权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消费者即使怀疑某种产品有缺陷或瑕疵,往往因为无法“自行委托”而导致维权无门。同时,加之相关检测费用又十分高昂,即使消费者可以自行委托,往往也因为无法支付*额检测费而不能维权。

因此,应该尽快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独立于官方的第三方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消费者可以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某一种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以此确定是否进行产品召回及赔偿责任。

结语

从微观角度看,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大的汽车市场,每年将会有2000万辆汽车进入家庭,而中国每年因交通事故丧命的人数则高达10万人左右,位居全球第一。为保障这个全球*大汽车消费市场消费者的生命与健康,建议尽快**《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赋予监管机构更大职权,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重监管机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制定严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独立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机制、完善公共维权机构建设、改善消费者维权法律环境,*终达到高效维护中国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从宏观角度审视,投资、出口、消费,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而这三驾马车中,惟有消费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短板,如何刺激消费来促进经济发展,可能惟有创造一个完善成熟的消费者环境才是*为重要的,否则,一旦形成“恶劣”惯性的消费环境,则*终将会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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