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制度与银行稳健发展

2015-01-26来源 : 互联网

面对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接踵而来的利率市场化全面实施,商业银行需要继续秉承业务转型的方向,逐步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同时加强同业协调和沟通

早在 1993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历经20余年的酝酿和准备,无论从经济法律等制度体系角度,还是从银行业自身的稳健和成熟度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基础均已具备。近期,《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呼之欲出了。众所周知,存款不仅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石,也是普通公众资产保值增值*基本的手段,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必将对经济体系的方方面面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稳定经济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是**通行的金融基础设施,它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银行的*后贷款人功能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网。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期和周期转换期的叠加阶段,通过发挥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隔离和阻断的作用,有助于构建起更为稳健和更具活力的金融体系,拓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空间。

*先,创新是金融体系的活力源和生命线,但创新中蕴含着不确定性,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严重的问题。在这方面,次贷危机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生动的案例。从我国的情况看,虽然金融创新相对于实体经济需求而言还存在很大的缺口,但金融产品也早已跳出传统的存、贷、汇的范畴,特别是一些跨市场、跨机构的业务创新,“风险—收益”特征较为复杂,并且由于涉及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也加大了不同主体之间风险传染和扩散的可能性。除了业务创新外,银行在经营结构和组织架构的创新也会衍生出新的特殊风险。例如,银行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不同子公司之间资本金重复计算,造成资本杠杆比率过高;关联交易造成风险在集团内部不同成员之间的交叉传播;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获得利益时,对其他市场主体以及整个金融系统安全性形成威胁;等等。在这种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可以通过及时纠正和迅速处理经营出现问题的银行,有效阻断风险的扩大和蔓延,避免个别银行经营不善造成市场震荡,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其次,随着银行体系的多元化和市场化,存款保险制度在构建公平合理的竞争格局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我国虽然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但在事实上,国家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即一旦银行出现问题,**大多会对其进行救助,同时也向储蓄存款人提供全额的存款保护。这种依靠**和**银行的资源来处置倒闭金融机构的方式,不仅会造成财政压力,而且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是相悖的。一方面,滋生并强化了部分金融企业的道德风险。不论什么原因的经营损失,如果都可以由国家“兜底”,就会刺激某些银行的冒险行为,削弱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强化风险硬约束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弱化了大额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削弱了市场监督与约束作用,导致金融机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失效。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内在要求。

*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国金融风险处置的核心平台,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先行条件。利率作为重要的资金价格,其市场化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提升金融产业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根据美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利率市场化在一段时期内可能导致利差收窄,进而对银行**产生较大影响。比如,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初期,每年破产倒闭的银行达两位数之多,在 1987~1991年每年平均倒闭银行200家。其他国家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比如印度尼西亚于1983年实行利率市场化,结果银行体系坏账堆积如山,*终引发了1991年的银行体系流动性危机。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到了攻坚阶段,随着改革进程的进一步深入,银行业的净息差水平有可能收窄至2%以内,为避免少数经营不善的银行将风险传导给整个银行体系,需要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维持金融安全和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为商业银行营造了稳健的金融环境,也对经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将享受由此带来的正外部性:一方面,银行是负债经营的企业,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是银行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因素,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为存款人提供保护,从法律层面强化了存款的安全性,增强了存款者的信心,从而大大降低了挤兑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银行之间频繁的资金往来以及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某家银行的风险会通过多条渠道传染至其他银行,进而演变扩大成整个银行业的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帮助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迅速退出市场,对于隔离风险、稳定预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会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先,成本会有小幅的增加。就中国的情况看,存款保险采取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稳健经营,我国的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因此,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银行资本合规性的压力可能会有所加大。根据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第三个破产标准—— 监管性标准,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金融机构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而不必等到其耗尽资本。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商业银行自身的偿债能力成为影响其信誉的一个重要方面,资本充足率的重要性也更加突显。这意味着银行必须持续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水平,满足资本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从而对探索资本节约型发展模式和强化资本管理提出迫切的要求。

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也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

我国虽然一直没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但由于国有产权在银行体系中占有较大比重,因而国家对银行经营风险的连带责任曾经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历史上也是如此。股份制改造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数次剥离,*终都是由**“埋单”,对于退出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国家也承担了清偿责任,1998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自然人的存款得到了全额兑付。但**对存款的这种担保,是隐性和缺乏法律保障的,特别是在银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的趋势下,存款赔付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越来越大。

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后,存款人受到的保护将从隐性转为显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存款就是把钱放到了保险箱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换言之,储户在单个银行50万元以内的存款100%受法律保障,对于超出*高限额的存款,储户大多情况下可在好银行收购承接坏银行过程中受到保护,少数情况下也可参与破产清偿。就大额储户而言,一方面需要树立存款有风险的意识,培养谨慎决策、理性投资的行为习惯,储备必要的金融投资知识,做好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财务准备。另一方面,要全面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禀赋,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和风险偏好,选择恰当的投资组合。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推出初期,金融机构有可能会竞相抬高存款价格,争揽资金,投资者在决策时不能仅考虑价格因素,还应关注金融机构资本金是否充足、经营风格是否稳健、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确保资产的安全。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间金融在一些沿海和资源密集型地区十分活跃,它们往往通过承诺较高的收益回报来吸纳资金,这些机构有的是经地方**部门审批,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但所受监管相对较少的投资中介机构,有的则是未经法律许可甚至被明令禁止的地下机构,无论哪种民间金融组织,只要不是在银监会注册设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不受法律的保护。

理性的投资者是金融市场稳定的基石。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推动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的同时,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秩序和环境。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对金融资源配置、金融产品定价、金融机构管理的管制较多,市场化作用的空间受到很大制约,包括存款在内的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错配比较普遍。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导致投资者对风险的感知度不足,造成了“刚性兑付”和“**兜底”等一系列与市场原则相悖的“潜规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激发了投资者甄别和评价风险的动力,从而可以切实发挥金融体系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银行既要苦练内功,也要加强同业协调

面对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接踵而来的利率市场化全面实施,商业银行作为存贷款利率的定价主体和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人,既需要继续秉承业务转型的方向,逐步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增强经营管理的灵活性和科学性,有效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挑战,也需要加强同业协调和沟通,构建利率定价协调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先,利率市场化打开了商业银行定价的空间,也对商业银行提升定价能力提出了迫切的要求。无论存款还是贷款定价,商业银行都需要综合考虑市场资金松紧度、资金成本高低、资产负债结构、风险抵补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更重要的是,银行还需要在市场份额和业务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这既取决于银行的经营风格和经营理念,也带有很强的周期性和阶段性。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和利率市场化意味着个别时点和局部地区存款资金的流动性可能会有所增强,资产负债结构不平衡引致的风险会推动和加速银行的经营结构转型。一方面,银行为抵消存款成本的增加,需要控制高成本负债增长,提高低成本负债比重,与此同时,会开辟更多的资金来源,创新包括理财等各类负债替代型产品,降低对存款的依赖性,并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实现收益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银行也会以稳定资金为目标,实施客户结构转型。少数大额储户虽然可能通过将资金分散在多个银行,增加保险保障的比率,但考虑到大额储户更加关注的是开户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大规模的资金流动不太可能发生。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应在有效提高市场细分能力和科学判定客户等级的基础上,以更大的力度来发展中高端客户,增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再次,市场竞争格局的趋紧,会促使银行实施客户关系精细化管理和差异化服务,用产品吸引客户,用服务留住客户,培养客户的忠诚度。在产品创新方面,银行会更加深入和全面地分析目标客户的需求、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和当时市场环境,明晰产品核心价值定位,避免仅从银行自身视角出发,导致产品服务创新与市场脱节;在客户服务方面,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格局,特别是会增强新兴产业区带、城市新区、发达郊区、发达县镇村等新兴潜力区域的金融供给,消除“服务盲区”,扩大服务半径。

*后,除了实施业务转型、夯实管理基础外,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还应加强同业协调,构建同业利率定价机制,避免“价格战”对正常金融秩序的干扰。我国虽然利率尚未完全放开,但每到月末、季末时点,在业绩和考核的压力下,“高息揽储”等短期行为就会特别严重,有些银行甚至开出了日息0.2%的天价(折合年利率72%)。如果不加快构建同业协调机制,利率市场化全面实施后,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会显著增多,这不仅会损害银行业的信誉和稳健形象,削弱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基础,而且随着利差的急剧收窄,大量资本和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能会因无力支撑而难以为继。因此,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定价管制退出之后,应以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为依托,弥补利率管理的真空,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可以营造稳定的价格环境,保持中小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和收益的稳定增长,为这些银行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寻找新的增长点提供缓冲的空间,从而保持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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