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严管委托贷款 信托成短期唯一受益机构

2015-01-26来源 : 互联网

银监会一纸新规,令银行、券商及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机构遭遇当头棒喝。

1月16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规定银行授信资金、筹集他人资金等五类资金,不得进行委托贷款,且委托人不得为金**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银行也不得为委托贷款承担信用风险。

“该政策的**主要是为了清理非标资产,规范监管套利行为。新规执行后,银行、券商、基金子公司或遭遇重创,但利好信托。”格上理财研究中心研究员曹庆展说。

信托业迎来利好

所谓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曹庆展解释称,从表面看,除传统个人及工商企业外,券商、基金子公司是委托贷款的主要资金提供方,但其实大多情况下他们仍是充当银行通道,银行仍是资金提供方及风险承担者,资金进入各类资管计划通道后,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回流到银行。新规施行后,此类占据券商及子公司大份额的通道业务将逐渐消失。

“对银行来说,一方面手续费收入将会减少;另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表内授信资金及同业存款等资金将不能通过委贷方式进行监管套利。”上述人士如是阐释委托贷款新规对银行的影响。

而在银行、券商、基金子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委托贷款通道受限的背景下,具备放贷资格及多种投资工具的信托公司成为当下资金急切寻找的出口。

去通道化思路延续

南方某大型信托公司研究发展部人士称,委托贷款办法的**除了对信托业务本身的利好,其实也是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一种积极信号。银监会层面肯定了信托公司的功能与作用,对于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等类信托业务有较大影响。

中信建信托研究创新部负责人王苗军表示,办法颁布后,虽然将在短期内为信托公司增加一定的通过业务来源,但从长期来看,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仍然是去通道化。

“此前颁布的系列文件对此监管思路非常明确,而信托业**基金中要求通道业务认购与主动管理业务要按规模提取相应比例的**基金,则进一步强化了上述监管思路,当前通道业务收取的费用实际不可弥补因认购**基金造成的收益减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托公司的去通道化趋势不可逆转。”他说。

王苗军还表示,从监管机构禁止募集他人资金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目的在于促使基金子公司、**投资基金等机构回归权益投资的市场本位,引导不同的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市场的差异化竞争。这种引导对信托公司也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未来信托公司需要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主动管理能力,在市场的差异化竞争中形成自身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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