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胜:标本兼治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规范化

2015-01-26来源 : 互联网

对于近年来各地民间金融出现的问题,分管区域性金融综合改革的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希望通过区域性的金融综合改革,为全国民间**的规范化、阳光化探索可复制、可**的经验。此外,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民间金融是把双刃剑

近年来民间金融呈现出营利化、中介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随着民间金融传统的社会**功能退居次席,借贷的牟利功能和风险属性更加明显;中介化拉长了资金链条,使**关系更加复杂。互联网金融的方兴未艾,也使得民间金融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如何正确看待民间金融?潘功胜认为,作为**金融的补充,民间金融发挥着积极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丰富了金融市场体系,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难的问题。民间金融*特的声誉约束和社会制裁机制,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民间金融重视非财务指标分析,决策机制灵活快捷,弥补了**金融的不足,增强了金融体系的包容性和普惠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传统金融机构带来挑战的同时,也给金融体系注入了新的能量。

但不可否认,民间金融还存在很多问题。潘功胜说,民间金融具有显著的风险脆弱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不高,缺乏风险缓冲和吸收机制,容易受到经济波动的冲击。民间**还可能导致**链条拉长,中间费用和风险溢价提高,未能有效地降低社会**成本。一些民间资金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限制性和高风险行业,部分民间金融风险通过多种渠道向**金融体系传递,影响了金融稳定。

****多措并举

潘功胜认为,要认识到规范民间金融发展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采取措施时要****。他具体给出了四项措施:

第一,要加强民间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营利性民间金融相关的制度框架,加快有关立法的进程,制定相关行为准则和监管标准。要规范发展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他透露,央行[微博]正会同相关部门,牵头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第二,在监管方面,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性的建设。由于民间金融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监管权责上要有明确的界定。建立并不断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和工作沟通渠道,健全民间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在当前经济运行中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因素较多的情况下,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防止风险的扩散和传染,特别要注意民间金融和**金融体系之间的风险交叉传染。

第三,要总结**民间**备案管理等试点经验。潘功胜表示,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的信用体系有重要的作用。从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角度看,有必要对**规模超过一定金额和**对象超过一定人数的民间借贷实施强制备案制,对**额度较小、且相对安全的**主体,采取自愿备案制。要探索建立对放债大户跟踪、监测和调查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突变情况调查制度,建设民间金融信息发布平台,公布民间**加权平均价格,提高民间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作为规范民间金融、缓解金融抑制现象的*本之策,潘功胜最后表示,要继续深化金融改革。他认为,民间金融和金融抑制有关,也反映了在微型金融的供给和需求之间存在不均衡。因此,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金融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各项金融改革。

中国社科院重点课题报告

民间金融发展十策

在如何发展金融、应对民间金融风险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中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研究》中给出了对策与思路。课题负责人冯兴元、何广文等研究员认为,可重点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第一,逐步推进民间金融利率的进一步市场化。在中期内放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在长期取消上限控制。从国内外情况来看,贷款利率市场化是一大趋势,无论是涉及**金融、准**金融还是民间金融。

第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行业建设。应对申请**和准**金融部门信贷的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负债和信用做全口径评估,包括其在**、准**和民间金融部门的负债和信用(包括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以及各工商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所掌握的可资利用的注册登记、守法、守约、拖欠、拒付情况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全口径的征信体系。

第三,以银行为中介搭建民间信贷交易平台,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银行作为中介,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帮助挑选合适的放贷对象,客户可自行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银行负责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催收还款。

第四,以准**金融机构为中介,搭建民间信贷交易平台。政府可参照允许上述以银行为依托建立民间信贷交易平台的做法,也允许建立以小额贷款公司这样的准**金融机构为依托的民间信贷交易平台。

第五,大幅度扩大民间**选择空间。当前对民间集资的限定性规定过多,严重影响到企业**选择机会。应该区分合法集资与非法集资,把一定规模以上的民间集资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合法集资的确定标准可以是:集资人集资的目的是自身经营;集资符合核准标准;集资的方法合法;集资人有履约的能力和诚意。核准条件可以是一些比率:比如股权**只需要验资核准;债权**可以设置核准条件,作一定比率限制,比如企业总负债不得超过占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大力发展和引入标准化、规范化运作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或者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建立和利用标准化的民间借贷网络信息平台。民间信贷中介公司由私人组建和经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则可由地方商会和地方政府牵头组建,同时纳入一些地方企业作为主要股东,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将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民间借贷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七,由地方政府和地方商会牵头,设立民间股权投资登记服务中心,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股权集资活动,可要求相关集资者必须登记,并要求将其纳入企业化运行轨道、项目化轨道或者基金管理轨道。

第八,依托现有的工商联系统和商会网络或者类似的企业网络,鼓励其建立各种互助基金或者互助担保基金,这种互助基金只对内部成员开放,包括存贷款业务,担保业务,投资业务等。

第九,对民间金融实时风险监测,建立预警系统,防止金融诈骗。应及时准确掌握民间借贷和集资的基本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对可能涉及较大规模民间借贷和集资的机构或个人进行更细致的调查和风险排查,民间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要能及时对可能的风险提出预警,切实防范民间借贷和民间集资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风险。

第十,引入债务人个人信用破产制度。在美国、日本,债务人破产或者自然人破产也叫做个人破产,这种破产规定既是对债务人的一种保护,又是对债权人财务权利的一种数年限时限制。如果引入了债务人破产保护,那么就不需要限定民间借贷利率必须在高于普通商业银行行贷款利率4倍以内,因为不会导致债务人由于被逼债而导致生命权和人身权受侵犯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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