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反思:罪犯的合法财产同样应得到保护

2015-01-22来源 : 互联网


如果说年初围绕吴英此起彼伏的“刀下留人”呐喊,反映的是百姓对于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社会公平、死刑改革等一问题的担忧,那么“案中案”里吴英从被告位置换坐到原告,**仅用三天就确认了对吴英合法财产的保护,实在令人欣喜。

这种欣喜缘于对一个基本常识的回归——经济罪犯的合法经济利益应和其他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同等保护。但即便是这样的常识,在当下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恪守和公众的足够认知。

无论是公众在年初时针对“吴英案”的种种争论,还是今天梳理“案中案”的得失,都有助于在中国重拾与**有关的几个常识。

案件回放:吴英“案中案”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分别起诉胡滋仁、刘贤富,称本色集团以3430万元卖给两人的14处房产价值上亿元,两人尚欠尾款210万元和280万元未付。并提交了本色集团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而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吴英成为了原告。

2012年10月27日,浙江金华中院审理两起吴英“案中案”时,吴英在庭上强调,自己并不认识也没见过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及委托代理人毕健,更没有委托毕健起诉,吴英“被原告”。吴英表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是编造案情,以期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侵占其房产。

2012年10月29日,浙江金华中院作出裁定,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的起诉。至此,这一“侵占吴英房产”的行为得到制止。

常识一: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

“**增长”的合法性尽管早已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宣示,但仍然停留在大政策上,无法得到具体法律更为明确、及时的保护。而国人还有一个**普遍的心态一既渴求自身**的增长,却又将自己无法辨别或智力所不及的**增长方式,不分青红皂白地打上非法的烙印。“吴英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围绕当年“吴英案”罪与非罪的争论,*初缘于她短短数年从白手起家到亿万**的聚集**速度。“既然我做不到,那她一定违法。”在这种逻辑下按图索骥,吴英的千错万错被归于到高利贷上,而在刑法中,**能匹配其**增长速度的就是“集资诈骗罪”。

随后发生的事有些让人哭笑不得:“吴英案”二审维持“斩立决”刚刚结束一个月,*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合法民间借贷。这无疑承认了吴英是法律落后于实践的“先烈”。

事实上,改革开放初期,那些敢将实践**于制度的生意人,有不少和吴英一样落入“被螃蟹吃”的悲剧,如年广九的“资本家复辟”,温州“八大王”的投机倒把。中国几乎用了十年才得到常识般的基本共识: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获得**是光荣的。然而这个常识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年里,每隔几年就会受到政治性歧视和间歇性的整顿打击,一如吴英。

常识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在人人皆有追求**的权利”之后,浮出水面的则是另一个问题:私有财产能否得到保护?

“吴英案”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她的财产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非法财产应该剥夺,可问题是,私有财产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有没有发生转化,谁能界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久之后原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便向全国政协递交了一份提案,认为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字,国家应该保护所有的私有财产。

如果说年初围绕吴英此起彼伏的“刀下留人”呐喊,反映的是百姓对于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社会公平、死刑改革等一系列问题的担忧,那么“案中案”里吴英从被告位置换坐到原告,**仅用三天就确认了对吴英合法财产的保护,实在令人欣喜。

这种欣喜缘于对一个基本常识的回归——经济罪犯的合法经济利益应和其他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同等保护。但即便是这样的常识,在当下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恪守和公众的足够认知。

无论是公众在年初时针对“吴英案”的种种争论,还是今天梳理“案中案”的得失,都有助于在中国重拾与**有关的几个常识。

案件回放:吴英“案中案”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分别起诉胡滋仁、刘贤富,称本色集团以3430万元卖给两人的14处房产价值上亿元,两人尚欠尾款210万元和280万元未付。并提交了本色集团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而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吴英成为了原告。

2012年10月27日,浙江金华中院审理两起吴英“案中案”时,吴英在庭上强调,自己并不认识也没见过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及委托代理人毕健,更没有委托毕健起诉,吴英“被原告”。吴英表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是编造案情,以期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侵占其房产。

2012年10月29日,浙江金华中院作出裁定,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的起诉。至此,这一“侵占吴英房产”的行为得到制止。

常识一: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

“**增长”的合法性尽管早已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宣示,但仍然停留在大政策上,无法得到具体法律更为明确、及时的保护。而国人还有一个**普遍的心态一既渴求自身**的增长,却又将自己无法辨别或智力所不及的**增长方式,不分青红皂白地打上非法的烙印。“吴英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围绕当年“吴英案”罪与非罪的争论,*初缘于她短短数年从白手起家到亿万**的聚集**速度。“既然我做不到,那她一定违法。”在这种逻辑下按图索骥,吴英的千错万错被归于到高利贷上,而在刑法中,**能匹配其**增长速度的就是“集资诈骗罪”。

随后发生的事有些让人哭笑不得:“吴英案”二审维持“斩立决”刚刚结束一个月,*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合法民间借贷。这无疑承认了吴英是法律落后于实践的“先烈”。

事实上,改革开放初期,那些敢将实践**于制度的生意人,有不少和吴英一样落入“被螃蟹吃”的悲剧,如年广九的“资本家复辟”,温州“八大王”的投机倒把。中国几乎用了十年才得到常识般的基本共识: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获得**是光荣的。然而这个常识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年里,每隔几年就会受到政治性歧视和间歇性的整顿打击,一如吴英。

常识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在人人皆有追求**的权利”之后,浮出水面的则是另一个问题:私有财产能否得到保护?

“吴英案”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她的财产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非法财产应该剥夺,可问题是,私有财产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有没有发生转化,谁能界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久之后原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便向全国政协递交了一份提案,认为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字,国家应该保护所有的私有财产。

如果说年初围绕吴英此起彼伏的“刀下留人”呐喊,反映的是百姓对于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社会公平、死刑改革等一系列问题的担忧,那么“案中案”里吴英从被告位置换坐到原告,**仅用三天就确认了对吴英合法财产的保护,实在令人欣喜。

这种欣喜缘于对一个基本常识的回归——经济罪犯的合法经济利益应和其他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得到同等保护。但即便是这样的常识,在当下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的恪守和公众的足够认知。

无论是公众在年初时针对“吴英案”的种种争论,还是今天梳理“案中案”的得失,都有助于在中国重拾与**有关的几个常识。

案件回放:吴英“案中案”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向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分别起诉胡滋仁、刘贤富,称本色集团以3430万元卖给两人的14处房产价值上亿元,两人尚欠尾款210万元和280万元未付。并提交了本色集团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而作为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的吴英成为了原告。

2012年10月27日,浙江金华中院审理两起吴英“案中案”时,吴英在庭上强调,自己并不认识也没见过被告胡滋仁和刘贤富及委托代理人毕健,更没有委托毕健起诉,吴英“被原告”。吴英表示,毕健、胡滋仁和刘贤富的做法是编造案情,以期通过合法的法律诉讼途径由司法机关来确定这14处房产的产权归属,从而侵占其房产。

2012年10月29日,浙江金华中院作出裁定,以毕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得到本色集团委托授权为由,驳回毕健的起诉。至此,这一“侵占吴英房产”的行为得到制止。

常识一: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

“**增长”的合法性尽管早已从政策层面进行了宣示,但仍然停留在大政策上,无法得到具体法律更为明确、及时的保护。而国人还有一个**普遍的心态一既渴求自身**的增长,却又将自己无法辨别或智力所不及的**增长方式,不分青红皂白地打上非法的烙印。“吴英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围绕当年“吴英案”罪与非罪的争论,*初缘于她短短数年从白手起家到亿万**的聚集**速度。“既然我做不到,那她一定违法。”在这种逻辑下按图索骥,吴英的千错万错被归于到高利贷上,而在刑法中,**能匹配其**增长速度的就是“集资诈骗罪”。

随后发生的事有些让人哭笑不得:“吴英案”二审维持“斩立决”刚刚结束一个月,*高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合法民间借贷。这无疑承认了吴英是法律落后于实践的“先烈”。

事实上,改革开放初期,那些敢将实践**于制度的生意人,有不少和吴英一样落入“被螃蟹吃”的悲剧,如年广九的“资本家复辟”,温州“八大王”的投机倒把。中国几乎用了十年才得到常识般的基本共识:追求**是人的基本权利,获得**是光荣的。然而这个常识在接下来的二十多年里,每隔几年就会受到政治性歧视和间歇性的整顿打击,一如吴英。

常识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在人人皆有追求**的权利”之后,浮出水面的则是另一个问题:私有财产能否得到保护?

“吴英案”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她的财产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非法财产应该剥夺,可问题是,私有财产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有没有发生转化,谁能界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久之后原深圳市委书记厉有为便向全国政协递交了一份提案,认为应该取消“合法的”三个字,国家应该保护所有的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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