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数额及悔罪表现、退赃及罚金缴纳情况,**遂作出前述判决。(陈秀萍)本网讯趁人吵架时窃其财务,自作聪明反被“聪明”误。
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蒋某(19岁)系海拉尔区某*锅店的服务生。2013年5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蒋某与同事在*锅店外面打羽毛球。被害人陈某(女)因停车位的问题与费某发生争执,吵到情绪激动时,陈某用拎包向费某砸去。费某闪身,包落在*锅店门前的一辆车下。蒋某见无人注意,将包盗走。包内有*包、三星手机及现金。经鉴定,拎包价值333元,红色沃尔琪*包价值256元,三星手机价值1536,现金5800元。被盗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7925元。**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综合其犯罪情节、数额及悔罪表现、退赃及罚金缴纳情况,**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