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

2014-10-26来源 : 互联网

甘肃**新规:食品****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罚代刑,预防和**因不及时移送**犯罪案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的发生。

这是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人民**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中作出的规定。

该《意见》分析称,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司法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食品****机构及时移送**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源头,**清除扰乱食品****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及时移送**犯罪案件是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

该《意见》还称,甘肃食品****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犯罪案件,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同时,食品****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不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宣告无罪的,移送部门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该《意见》还规定,食品****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犯罪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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