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筹资原则

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

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待遇规定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津贴的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期限不少于3个月。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因生育引起疾病的费用也由基金支付。

适用范围

由于该办法**日期为1994年,由原劳动部颁发,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原劳动部职能范围是负责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由人事部负责。因此,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1998年劳动和社会**部成立之后,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社会保险职能划转劳动和社会**部。近年来,特别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扩大的趋势。目前,多数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参保问题正在酝酿当中。有的地区将三资企业以及参加本地养老保险的城镇、街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还有的地区,将自收自支、*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机关等也纳入了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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