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同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2014-10-09来源 : 互联网

内地居民同华侨、出国人员离婚登记

服务事项:离婚登记

服务对象: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合法夫妻。

前置条件:

(一)离婚当事人中有一方具有成都市常住户口;

(二)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离婚登记双方系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

(四)双方自愿离婚。

服务程序:

**步:离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符合规定的材料共同到成都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第二步:婚姻登记处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核;

第三步: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四步: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第五步: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六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七步:颁发《离婚证》;

第八步: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需提供材料:

(一)本市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出具港澳居民来往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以及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以及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四)当事人应提交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并交纳工本费9元。

服务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登记办理。

 

标签: 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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