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电梯遇打劫被砍法院判物管有过错

2014-05-22来源 : 互联网

去年6月,男子左某尾随沙区江枫美岸小区黄女士进入电梯后实施*劫,用菜刀将黄女士砍伤并*走挎包。黄女士认为,她这次受害与物管公司管理有漏洞有很大关系,遂一并将物管公司告上**。近日,沙区**一审判决左某赔偿黄女士38万余元,而物管公司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去年6月,男子左某尾随沙区江枫美岸小区黄女士进入电梯后实施*劫,用菜刀将黄女士砍伤并*走挎包。今年4月,左某被判刑13年。黄女士认为,她这次受害与物管公司管理有漏洞有很大关系,遂一并将物管公司告上**。近日,沙区**一审判决左某赔偿黄女士38万余元,而物管公司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

女子花去15万医药费

黄女士今年36岁,曾是一家企业员工,月收入3000多元。黄女士表示,2012年6月21日,左某进入她居住的小区,在小区电梯中持刀*劫将她砍伤。随后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左某应当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而物管作为小区管理人,但当天门禁系统没开启,还让陌生人随意进入小区,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了解到,事发后黄女士全身多处被刀砍伤,多处骨折,被送医救*,出院之后,应医嘱要求也需定期回医院复诊,目前黄女士已花去医药费15万余元。今年6月30日,重庆**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黄女士双手、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后遗症分别相当于8级、10级、10级伤残。

左某表示他没有赔偿能力,由**依法处理。

物管称和服务没关系

该小区物管公司辩称,公司没有保护黄女士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黄女士的损失应当由左某承担。黄女士是住在哥哥的家中,并不是小区业主。而左某在本案中的犯罪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已超出普通物管公司的服务能力,侵权行为的发生与本公司的物业服务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物管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理查明,当天晚上10点50分,左某携带事先准备的菜刀,进入沙区江枫美岸小区,尾随黄女士进入该小区2号楼货运电梯,持菜刀威胁黄女士交出钱财。黄女士呼救后,左某便持菜刀向黄女士的头、手部猛砍。左某将黄女士砍倒在电梯内后,*走黄女士的财物,后左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4月,沙区人民**以左某犯*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事发时,物管公司未按规定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左某是从小区车库大门直接进入小区,且当时小区2号楼的门禁系统也未启用,导致左某尾随黄女士进入2号楼。黄女士是业主的妹妹,平时与哥哥嫂嫂居住在该房,是该房的实际使用人,并按期缴纳了各项物管费用。

**认为,左某持刀对黄女士实施*劫,并在*劫过程中致黄女士受伤,应对黄女士受伤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而物管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按规定对小区实行封闭管理,未启用门禁系统,导致左某窜入小区,在公共区域的电梯对小区物业的实际使用人黄女士实施*劫,并造成黄女士受伤,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沙区**一审判决,由左某赔偿黄女士医疗费、后续*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合计38万余元,由物管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左某赔偿黄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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