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多一个“吊”字引发官司

2014-05-22来源 : 互联网

一个平常的“吊”字出现在房产证上,引发了房屋买卖双方的一场官司。记者昨日获悉,南岸区**审结了这起因对房产证存在重大理解分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

中介带顾客看错房子了

王某在渝北回兴有一套房屋要出售,挂在南岸区的一家中介公司。王某的房子一半在平街,一半在负一楼,因此其房产证上载明“××小区吊1-4号”。

今年3月3日,刘某委托该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该中介公司向其介绍了王某的房子。当日,刘某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实际看房时,该小区物管需要核实业主的身份才能出借房屋钥匙。于是,物管人员给王某打电话,王某表示确实要出售自己的房子。随后,物管人员将一楼4号房屋的钥匙借给了刘某,刘某打开一楼4号房看后很满意,决定购买。

3月9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将王某与刘某约在一起,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向王某缴纳了2万元定金,并向中介公司缴纳了中介服务费7000元。然而,实际上,刘某开错了门看错了房。

“吊”字引起买卖争议

随后,当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拿着王某的房屋钥匙,到一楼4号房屋拍摄银行按揭贷款需要的照片时,发现王某的钥匙无法打开该房屋,便告诉了刘某与王某。

这时,刘某才仔细看了王某的房产证,房产证上写明“吊1-4号”房屋,而其所看的房是“1-4号”,一字之差,两套房屋差距非常大,刘某在看了王某实际出售的房屋后,表示不愿意购买王某的房屋。

王某则认为刘某已看过房产证及合同内容,二者都明确写明了他出售房屋的具**置,刘某应知晓房屋的实际情况,自认自己无过错,不同意撤销合同。*后,刘某诉至南岸区**,认为其对房屋产生重大误解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合同撤销

**审理后认为,由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疏忽,误将王某的房屋认为是一楼4号房屋。其次,小区物管人员核实业主身份后,误将一楼4号房屋的钥匙借与刘某,刘某认为王某的房屋就是其所看的一楼4号房屋,于是与王某签订合同,直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房屋钥匙不对时,刘某才知道其所签合同购买的房屋,并不是其内心想要购买的房屋。整个行为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构成要件,**认定刘某构成重大误解,撤销其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此,法官解释称,本案因一个“吊”字,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和小区物管人员的疏忽,才错误地引导刘某购房。因此,市民购房时,务必仔细看清房产证及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所有内容,并与实际所看的房屋核对是否一致,以免因一字之差造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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