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岸某超市购买了141.8元灵芝片、苦丁茶、绞股蓝三件产品,发现生产许可证号全是冒用的,市民起诉该超市后货的十倍赔偿。
2013年3月22日,巴南市民牟先生在南岸某超市购买了141.8元灵芝片、苦丁茶、绞股蓝三件产品,事后发现上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属于冒用,于是将超市诉至**索赔。从南岸区**获悉,该院判决超市退还牟先生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
牟先生购买的灵芝片、苦丁茶、绞股蓝属于杭州明杭茶叶有限公司生产,外包装上标注有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可3件产品都是一样的生产许可证号。牟先生上网查询发现,涉案食品是未经行政部门审核审查许可的无证食品,属于冒用生产许可证号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去年9月16日,牟先生向南岸区**起诉。**审理认为,鉴于超市未尽到审核义务而销售涉案食品,**判决超市退还原告牟先生141.8元货款,同时赔偿14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