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小学生中午放学后,相约到学校附近一水塘游泳,其中一名小学生不慎遇险,同伴听到呼声前去救人。被救者终脱险,施救者却不幸遇难。事后,救人遇难学生的家长将几名同伴和就读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终审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由被救者及其监护人补偿遇难学生家长12万元。
据了解,2009年6月24日,就读于云阳县沙市镇某小学的学生小谭与小朱、小徐、小刘在上学途中相约到汤溪河一个小地名叫猫耳朵的河坝玩。当日中午放学后,这4名小学生如约来到这里的一水塘游泳。
游了一会后,小朱快游到岸边时无力上岸,急得大声呼喊。见同伴遇险,在水塘边的小谭便伸手去拉,结果自己不慎落入水中,小朱见小谭不会游泳,便向另两个同伴小徐和小刘呼喊,小徐和小刘随即赶到,但面对在水中挣扎的小谭,这两个年幼的孩子也不知道如何施救。
当时,小朱等人发现有几个大人过来,不但没向大人呼救,反而迅速离开现场,将小谭的衣服藏在一石洞中,后来也没将小谭落水的事向家长、老师及学校反映。
当晚7时许,小谭的父母见儿子未回家,听别人说有小孩淹死了,才匆匆赶到出事地点,将小谭从水里捞了上来。此时,原本活蹦乱跳的儿子,已变成了一具尸体。
“儿子的意外死亡,学校、另3个一起游泳的孩子都应该有责任。”事发后,小谭的父母将小朱、小徐、小刘及孩子就读的学校一起告上了**,索赔30余万元。
小谭的父母认为,按照学校的制度,任课老师发现学生未上课,应向班主任老师通报,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家长,而学校的老师、班主任均没发现并通知他们,造成孩子未能及时获救,学校对小谭的死亡负有责任。
**查明,被告小徐事发时11岁,小刘只有9岁。结合两人的行为,**认为两人实施了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行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担责。
另外,小谭所就读的学校在2009年6月24日下午的上课时间是14时30分,而小谭死亡时间在13时30分至14时之间,学校上课时小谭已沉入水中达到30分钟以上,按常识,小谭已无生还可能。学校在上课后未通知家长的过错与小谭之死并无因果关系,且事发地点也不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范围之内。小谭的死不属于学校等教育机构职责范围。因此,学校也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认为,小谭是为救助同伴小朱不慎落水淹死的,小朱作为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考虑到小朱尚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于是,**一审判决由小朱的父母赔偿小谭家长12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朱的父母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市二中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