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扯中杀死同居情人 他步行17小时到主城自首

2012-06-15来源 : 互联网

 一对男女在打工期间相识同居,之后因经济拮据发生纠纷,男子无意中把女子杀死,然后从南川区步行17小时到主城投案自*。昨天,市三中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法官介绍,2008年8月,43岁的陈体合离开妻儿*自到重庆主城打工,期间结识同龄打工女万芳芳(化名),不久便开始同居。2011年5月,万芳芳与丈夫协议离婚。

2011年8月的**,万芳芳向娘家借了25000元准备用于购买推土机,并许诺两个月后还*。不过,她并没去买推土机,又因经常生病花掉了部分*。后来,陈体合与万芳芳又决定去海口开小餐馆。同年11月11日,两人乘*车去海口实地察看后,觉得不满意,于同月17日回到南川区一家私人旅店租住。

眼看借家人的*已经花完无力还债,两人为此常常发生争吵。加上没有固定工作,两人的生活也成了问题,*后连饭*都没了。11月24日晚,陈体合向旅馆**借了50元,两人用借来的*吃了顿晚饭。次日11时许,两人又因还*的事在出租房内发生争吵和抓扯。抓扯中,陈用左手按压万的后颈部,右手猛击其头部。过了一会,陈见万嘴唇发乌,人也没动静,才知道人已死亡。

法官称,陈体合知道犯了罪,决定到南川区公安分局投案自*。当他走到半路上时,一看时间已是中午12点,心想中午时间公安机关已经下班,就想到主城南岸妹妹家把衣服和被盖拿上,然后直接去坐牢。因身无分文,不能坐车,他决定步行前往主城。为此,他走山路步行17个小时,才到了南岸区茶园新区妹妹的家,饱餐一顿后,拿着衣服和铺盖卷,前往南岸区公安分局茶园派出所投案。

**审理认为,陈体合故意伤害万芳芳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陈是自*,可对其从轻处罚。*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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