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面玻璃幕墙不得朝向百米内住宅

2015-04-30来源 : 互联网

玻璃幕墙是城市光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广州拟**规定*“光污染”。17日,广州市法制办发布《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文件拟规定,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方圆100米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禁设玻璃幕墙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增强,广州市光辐射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市民群众的投诉也逐渐增多。据广州市环保部门统计,2009年至2013年接到的投诉有34宗。公安部门接到的投诉有70宗(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上旬),其中投诉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53%,商铺广告灯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占30%,其他(如夜间施工照明灯光太亮影响休息)的占17%。但是,由于目前光辐射环境管理尚属立法空白,没有从环境保护上明确界定光辐射污染的标准,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没有开展,监管执法部门不明确,缺少相应的处理规则,对市民对光污染投诉的处理主要是**部门调解或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市民健康和城市光环境质量难以得到**。

在此背景下,《管理规定》也就应运而生,并规定了光辐射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

记者注意到,该规章就设立了光环境控制区划机制作为光辐射污染的空间管制机制,同时还规定了光环境质量评价制度。根据要求,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应会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光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并将(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而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以及设置玻璃幕墙的项目,还应组织开展光辐射环境影响论证,并参照行政许可的时限,明确环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值得关注的是,据市建委近期的调查数据,广州市现有玻璃幕墙550万平方米,是一类重要的现实或潜在光辐射源,未来建筑物采用玻璃幕墙的情况还将十分广泛,因此需要对玻璃幕墙的光辐射环境管理进行全面、明确规定。

《管理规定》明确,住宅建筑周边100米范围内朝向住宅的建筑立面,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天然暗环境区域内的建筑物,均禁止设置玻璃幕墙。

同时对部分场所设置玻璃幕墙实行限制。这些场所包括:住宅,居住区内的建筑物,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及其毗邻建筑物;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城市道路交叉口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米以下和其余路段10米以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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