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深入推进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污染减排

2015-04-30来源 : 互联网

湖北《关于深入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日前从湖北省人民**获悉: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湖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鄂政发[2012]35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大气污染*理,**完成年度和“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研究,现就深入推进电力、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我省大气**行业减排面临的严峻形势

为推动大气**行业污染防*,国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列为“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并**了一系列更为严格的行业排放标准。平板玻璃行业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电行业已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钢铁行业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水泥行业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近年来,在各级环保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顺利完成了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任务,但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滞后问题突出,相当一批企业不能满足新标准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截至2014年6月底,全省仍有67台*电机组尚未建设脱硝设施;29台烧结、球团生产线未上脱硫设施,24条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未建成脱硝设施,23条玻璃窑生产线均未建成脱硝设施。相当一批的企业自备电厂、烧结机和玻璃窑已建成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行业新标准要求。在2014年上半年环保部对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中,我省多家小*电、钢铁烧结、平板玻璃企业由于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被倒扣减排量,对全省的总量减排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二、大气**行业污染减排要求

(一)*电行业和企业自备电厂

1、加快推进*电脱硫、脱硝设施建设。

*电企业和企业自备电厂现役燃煤机组,尚未建设脱硝设施或脱硫设施不能满足新标准限值要求的,必须于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各有关企业建设和改造要求及时限见附件1。

2、烟气脱硫设施仍保留脱硫旁路的机组,要按照规定在2015年6月底前取消脱硫烟气旁路。

3、加强机组运行管理。在脱硫、脱硝设施建成投运之前,需加强入炉煤硫份监控,完善配煤系统,严禁使用高硫煤,**机组全年燃煤平均硫份低于上年度。对烟气在线监控系统测点不规范的脱硫设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二)钢铁烧结、球团行业

1、加快推进钢铁烧结、球团脱硫设施建设。现有烧结机及球团设备需于2014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并实现全烟气脱硫,已有脱硫设施但未实现烟气全收集的需在12月底前完成改造工作。各有关企业建设和改造要求及时限见附件2。

2、加强烟气脱硫设施旁路烟道管理和自动监控系统改造。新建烧结机及球团设备脱硫设施不得设置旁路烟道,鼓励现有钢铁企业逐步拆除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旁路烟道挡板门必须采用电动传动装置启停,并保留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保留烧结机原有排气筒且净化烟气通过脱硫塔顶直接排放的,原有排气筒参照旁路烟道进行管理,必须装有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脱硫设施停运或开启旁路运行期间,钢铁企业应采取限值生产负荷、降低原料燃料硫份等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排放。

3、加快淘汰钢铁烧结、球团落后产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关于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相关要求,须全面淘汰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及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各级环保部门要对辖区钢铁烧结、球团企业现有生产装置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对发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线,要及时报请辖区**予以淘汰。

(三)水泥行业

1、加快推进水泥窑脱硝设施建设。生产能力4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2014年12月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4000吨/日以下生产线务必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建成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计划关闭生产线须加快淘汰进度,**关闭到位。各有关企业建设要求及时限见附件3。

2、加快水泥窑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水泥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等要求,在窑头、窑尾安装CEMS,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平板玻璃行业

1、加快推进平板玻璃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未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的平板玻璃企业需在2014年12月底前建成脱硫、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已建设脱硫设施但运行不稳定的需在12月底前对现有脱硫设施实施改造,**稳定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规定限值要求。各有关企业建设和改造要求及时限见附件4。

2、加快烟气在线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等要求,在玻璃熔窑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总量、污防、环境监察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对附表中的辖区企业要逐一对接,督促企业认真制定脱硫脱硝工程建设改造计划并严格落实;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设施建设进度滞后的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

(二)各相关企业要加快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要建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人,按照时限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脱硫脱硝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合理安排工期,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建立完善的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制度。

请各市、州环保部门督促辖区相关企业按要求尽快制定脱硫、脱硝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工作落实情况及辖区各企业实施方案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省环保厅总量处。

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刘畅

联系电话:(027)87167367、(027)87167365(传真)

电子邮箱:1631736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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