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企业轻微违法拟不行政处罚

2015-01-17来源 : 互联网

6月,为优化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辽宁省**法制办公布《辽宁省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布中小微企业举报投诉电话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涉及中小微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企业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中小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中小微企业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此外,县以上人民**应当提高**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比例。向中小微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应当在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中小微企业收费,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对中小微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中小微企业多项检查应一并完成不同**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同一**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可以一并完成的,应当合并进行,减少检查次数。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微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不得强制中小微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中小微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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