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14-07-02来源 : 互联网

**章总则

第二章个人*资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个人*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四章个人*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

第三条个人*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个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个人*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人*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条在个人*资企业中的*****党员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第二章个人*资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个人*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

明。

个人*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

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个人*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个人*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个人*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资企业。

第十七条个人*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八条个人*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Page]

第十九条个人*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

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

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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