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四川首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2012-01-11来源 : 互联网

2011年12月,四川省**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全省月*低工资标准由850元、780元、710元、650元调整为1050元、960元、880元、80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由8.9元、8.2元、7.5元、6.8元调整为11元、10元、9.3元、8.4元。

经成都市**以成府发〔2012〕2号文件确定,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等14个区(市)县执行全省*低工资标准***次:每月1050元,每小时11元;彭州市、崇州市等6个县(市)执行全省*低工资标准第二档次:每月960元,每小时10元。

相比2010年以来执行的月*低工资标准850元、780元,*新标准分别上涨了200元、180元,上调幅度为23.1%、23.5%。相比2010年以来执行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8.9元、8.2元,*新标准上调幅度为22%、23.7%。

按照《*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发布*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根据该规定,*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历来重视实施*低工资保障制度,自1995年起开始实施*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至今先后10次调整提高全市*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广泛宣传*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低工资标准专项执法检查,确保*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小编结语:成都市*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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