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广告导致投资者被骗谁负责?

2015-01-22来源 : 互联网

在股市、基金、债券等资本市场萎靡的时候,资本投资避险的广告铺天盖地,****回报的****诱人,甘愿上当的投资者大有人在。一些不法分子便紧紧抓住投资者急功近利的心理,在媒体刊登虚假广告,行诈骗之实。那么,如果媒体审查不严助纣为虐发布虚假广告,投资者又太过轻信盲目投资被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因为过于轻信报纸上发布的证券公司资本投资信息广告,觉得有利可*,老股民盲目投资,结果*款被骗。在追寻诈骗者的过程中,老股民发现广告中所谓的证券公司及公司地址竟然全是假的,在找不到诈骗者的情况下,以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被骗受损应承担责任等为由,将媒体告上法庭,索赔双倍被骗*款。媒体则以广告中未发布具体的投资操作流程,老股民被骗与刊登广告无因果关系等为由,断然予以**。那么,媒体审查不严助纣为虐发布虚假广告,投资者又太过轻信盲目投资被骗,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2012年6月7日,一起因轻信投资广告致*款被骗引发的纠纷,经江苏省淮安市两级**的审理,终于有了答案。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结果却出乎了大多数人的意料。

报纸发布诱人广告,花甲老太投资*款

已过花甲之年的范老太,江苏省淮安市人,有着较长时间的炒股经历,可以称得上是一名老股民了。范老太虽说年纪大,文化程度也不是很高,但她很好学,常常买上几份证券类报纸,加以研读和分析,从中寻找投资商机,加之前几年我国股市处于牛市,范老太经过资本运作,倒也积累了一定的资金。

2007年10月15日,我国股市上证指数突破6000点创出历史新高,可是,股民们尚未来得及欢呼,大盘形势便急转直下,股市开始了下探之旅,接连击破年线“跌跌不休”,股市由牛市转入熊市,一直萎靡不振。截至2008年8月,短短十个月间,跌幅超过60%,逾**股民亏损严重,范老太也没有能逃脱连续亏损的阴霾,多年的积累很快消耗殆尽。寻找新的商机,打一个翻身仗,成了范老太的迫切需要。

2008年8月3日早上,范老太像往常一样来到报刊亭购买了一份当地报社出版发行的报纸,报纸上刊登的一则“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西公司)”的广告一下子吸引住范老太的眼球:“好消息:本公司拥有雄厚的**资金,良好的服务质量。现有庄家马上要进行拉升的黑马在手,并给出具体的介入、出货时间和价格,全程跟踪到底。诚征加盟!以下是收费标准:一档15个交易日39%,涨幅目标按照1000元/只收取;……先**,后收费!**热线:021-29951681、15901749706、王先生。公司地址:上海浦东软件园郭守敬路398号19号楼。”

拿着报纸,范老太看了一遍又一遍,觉得是一个很不错的投资商机,不禁怦然心动。虽然报纸的右下角有用黑体字注明的“广告效用请先验证,本报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提示,但是,范老太认为,报纸是**报社发行的,广告的真实性不会有任何问题,至于提示,也只是报纸的例行做法而已。于是,范老太毫不犹豫掏出手机,按照报纸上刊登的**热线电话联系了“王先生”。电话的另一头,“王先生”在对投资的内容及前景绘声绘色吹嘘了一番后,听话听音确信已经抓住了范老太的心理,便使了一招“故擒欲纵”的计策,给了范老太户名为潘晓萍的农业银行和工商银行的2个账号,并再三叮嘱范老太不要着急汇款,待投资事宜敲定后等他的通知,再给这两个账号中的一个账号汇款。

接下来的时间里,“王先生”从未主动与范老太联系,范老太反而忍耐不住,生怕失去这个绝好的投资机会,便几次与“王先生”联系,而“王先生”总是劝范老太不要着急,慢慢等待。就这样,2008年9月16日,经过一个半月的焦急等待,范老太终于等到了“王先生”的通知,对“王先生”的指令唯诺是从,瞒着家人,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汇出7500元至户名为潘晓萍的农业银行卡上。次日,范老太再次听从“王先生”的指令,将东借西凑的43万元,分两次从自己银行账户上先后转账汇出3万元和40万元至潘晓萍上述账号。

*款汇出后,范老太便天天盼着利好消息,一天一个电话打给“王先生”咨询投资事宜的进展情况。刚开始的四五天,“王先生”还能接个电话,劝慰范老太一下。可是,让范老太始料不及的是,一个星期后,电话根本就打不通了,此时,范老太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其到银行查询,潘晓萍的账号开设于福建省乐清市。

2008年9月23日,范老太匆匆来到福建省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报案,称其因轻信报纸上刊登的“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帮忙炒股**的广告内容,通过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指点,汇款43.75万元至潘晓萍的农行账户,后失去联系。

当日,乐清市公安局对范老太报案被诈骗一事予以立案侦查。但由于范老太无法提供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也不能提供有价值线索,乐清市公安局经初查,发现报纸上刊登的新华西公司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登记记录,新华西公司在上海浦东软件园郭守敬路398号19号楼的地址是虚假的,侦查一时陷入了僵局,范老太被诈骗的现金43.75万元也就谈不上追回了,公安机关向范老太说明情况后,劝范老太先回去等消息。

轻信被骗血本无归,广告虚假引发纷争

侦破工作毫无进展,犯罪分子不能抓获,43万元对于范老太来说,是一笔不菲的数目,遭受突如其来厄运,范老太急火攻心,一下子病倒了。躺在病床上,范老太怎么也想不明白,一家证券公司,在短短的几天内,怎么能说没了就没了,她决定亲自到上海去查找,发誓一定要揪出诈骗罪犯。于是,未等身体完全康复,范老太便带着报纸,只身前往上海。

经过几天的奔波,现实让范老太彻底绝望了。上海市浦东软件园地址为郭守敬路498号,而不是报纸上所说的398号,且报纸上所说的“郭守敬路398号”,在郭守敬路上根本没有这个门牌号。经询问,上海市浦东软件园自2008年以来从来就没有什么新华西公司在该软件园19号楼入驻并办公。种种迹象表明,报纸上刊载的新华西公司广告,实则为一则虚假广告。

就是因为看到了广告,才决定投资的,哪知**报纸却刊登虚假广告,不但让自己上当受骗,而且在被骗后,因为广告虚假连罪犯都不能抓获,自己被骗造成的损失,责任全在报社。为此,范老太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2010年10月25日,范老太委托代理人来到淮安市清浦区人民**,一纸民事诉状,将报社推上了被告席。

范老太诉称,2008年8月3日,本人从报刊亭购买淮海当地一家报社发行的国内统一刊号的第405期报纸,看到该报刊登的新华西公司股份投资信息,觉得有利可*,于是按照报纸刊登的**热线电话联系了王先生,王先生给了本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2个账号。本人按照该农行账号,于2008年9月16日汇款7500元,同年9月17日又先后汇款3万元、40万元。三次汇款后,本人打电话询问投资进展情况,开始电话能够联系上,过了一星期就打不通了。本人到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无结果。后经了解,没有报纸上刊登的该证券公司,公司地址也是假的。综上所述,报社未审查广告的真实性,刊登了虚假广告,导致本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请求判令报社赔偿双倍损失计89万元及差旅费等5000元。

报社辩称,本社不知道范老太汇出款项的收款人是谁,不知道收款人与范老太的关系,不知道范老太汇款的目的,不知道该笔款项的用途及下落,范老太即使汇款,其汇款也不等于损失。况且范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因本社刊登广告而汇款所造成的损失。范老太汇款的农行账号是否为广告主的联系人“王先生”所提供,无从考证。广告发布行为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消费者即使被骗,也要分清是因虚假广告被骗,还是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被骗。本社发布的广告中没有提供任何银行账号,也没有发布具体的投资操作流程,范老太汇款与本社刊登广告无因果关系。本社依法发布广告,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范老太诉讼请求。

审查不严报社虽错

盲目汇款损失自担

清浦区**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广告主新华西公司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其提供的地址门牌号码也不存在。报社虽辩称刊登广告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但其提供不了新华西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但范老太在汇款过程中也存在过错,报社刊登的广告右下方用黑体字提示“广告效用请先验证,本报不承担担保责任”,而范老太在汇出43.75万前,连报纸刊登的新华西公司都没有去过,也未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再者,范老太是与公司做生意,应将钱款汇入公司的账上,而范老太仅通过几次电话联系就将43万余元汇入一陌生人账户,其本人显然未尽到一个投资人应有的审慎和注意义务。

本案中,范老太虽然证明了从其银行卡上汇出43.75万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其将资金汇入广告中的新华西公司账户或“王先生”账户,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范老太汇款至潘晓萍个人账户,而潘晓萍账户并非新华西公司的账户,潘晓萍与新华西公司之间及其与范老太的关系,本案中无法查明。因此,**仅凭范老太汇款凭证,无法认定范老太按照广告汇款给新华西公司43.75万元的事实,即无法认定范老太因虚假广告而遭受实际损害的事实,故范老太依据现有证据要求报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报社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将建议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12年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范老太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范老太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范老太诉称:1、原审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由报社承担举证责任;2、报社刊登虚假广告导致本人的财产损失,故报社应加倍赔偿本人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报社双倍赔偿范老太的财产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

报社辩称:1、范老太双倍赔偿财产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审理范围,二审不应理涉;2、原审分配举证责任合理,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3、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范老太将43.75万元汇至潘晓萍的个人银行账户,范老太汇款的原因无法查清,从而无法认定范老太汇款与本社发布广告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查证收款人潘晓萍与本社以及新华西公司之间的关系,故无法证明范老太存在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不能证明该损失与本社发布广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范老太一审时并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此对范老太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理涉。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范老太作为原告,应对其主张的损失及该损失与报社刊登广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故范老太认为举证责任应由报社承担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范老太仅能证明从其银行卡上汇出43.75万元至潘晓萍的个人银行账户,但范老太未能证明潘晓萍与报社所发布的广告中的新华西公司以及王先生的关系,潘晓萍与范老太之间的关系现亦无法查证,原审据此驳回范老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范老太就其主张的财产损失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于2008年9月23日决定对范老太财物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案至今尚未侦破。范老太可待该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根据案件事实确定索赔对象和数额。综上,范老太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2年6月7日,**经多次调解未果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则广告,让一名老太被骗*款,而且损失还要自担,**的判决结果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难道报社刊发虚假广告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一时间,街头巷尾议论纷纷。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均应作严格审查,若未尽审查义务或审查不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问题是,他人的损失应该是因虚假广告造成的,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才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提起诉讼请求的人承担。本案中,报社没有严格审查新华西公司的真实名称及地址,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对其行为给他人所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广告中的联系人为“王先生”,但范老太的*款却汇给了潘晓萍,潘晓萍与王先生,及至与广告之间的关系,应由提起诉讼的范老太承担证明责任。但因诈骗犯罪案未破获不能查获,无法查明,致范老太举证不能,由此造成的后果,就应当由范老太承担。因此,本案中不是报社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是因为范老太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虚假广告存在因果关系而承担了败诉的后果。一旦他日诈骗犯罪案件得以破获,如果有证据证明范老太的损失,确是根据广告中“王先生”指令汇给潘晓萍的,那么,报社与范老太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前,形形色色的诈骗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但是,诈骗的最终结果,诈骗者就是要受害者“自愿”掏出口袋中的钱。如何能捂住口袋,不让犯罪分子诈骗得逞,对此,有关人士提醒道,防范诈骗,要做到“三不”:一是不贪小利,不向对方透露自己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款银行卡等情况,如有疑问应立即与身边亲友核实或求助110;二是不轻信,不轻信对方的花言巧语或危言耸听,不给对方布设圈套的机会;三是不转账,这也是最后的防线,要封堵不法分子的最后一扇门,不向陌生人或不明账户汇款转账,保证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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