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27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中级人民**获悉,北京帝一秀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一秀公司)因在其宣传材料及相关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加盟商,被一中院认定存在欺诈行为。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帝一秀公司与加盟商傅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帝一秀公司向傅女士返还加盟费人民币三万元。
通过互联网和电视上的广告宣传,傅女士得知帝一秀公司正在发展所谓“韩国魅族服饰”品牌加盟商。经与帝一秀公司联系,傅女士被告知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可提供特许经营培训、广告宣传等各种服务,帝一秀公司还声称如果加盟年利润可达100万元至600万元。傅女士遂与帝一秀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成为帝一秀公司的加盟商。合同签订后傅女士发现,帝一秀公司宣称的韩国服饰、知名商标“魅族”,实为本土品牌。且傅女士认为帝一秀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并未履行**,也未提供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是骗子,在骗取加盟费。故其起诉至**,请求**判令: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合同,帝一秀公司退还加盟费3万元。
帝一秀公司在审理中承认,“魅族MIJOE及图形”商标并非韩国品牌,实为中国注册商标,只是设计概念和设计师来自韩国。**还查明,帝一秀公司在向傅女士提供的《魅族时尚女装》宣传材料以及该公司网站上,对“魅族”服饰产品和成为该公司加盟商后的****回报进行了大肆宣传。
**经审理认为,帝一秀公司的虚假宣传报道存在欺诈的故意。该公司在《魅族服饰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中虽未标明“魅族”商标是韩国商标,但其通过宣传以及许以加盟商****回报,已使傅女士误认为是韩国商标,从而促成了双方合同的签订。帝一秀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其与傅女士签订的《魅族服饰区域代理合作协议书》依法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