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中山市*例企业因**污染环境罪而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市**人民**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明是个90后的外地小伙,远离家乡到中山创业开办五金加工厂,却因排放污水中重金属超标被公安机关批捕。据了解,从该厂正式生产到王某明被刑事拘留,时间仅4个月。
小伙庭上忏悔不懂法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明与王某华(另案处理)合伙经营位于民众镇的缘宝五金加工厂,以加工设备外壳和不锈钢为主。因为工艺需要,该厂在加工部分五金制品时需要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及油迹,但该工序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排放进入下水道。同年7月10日,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该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排污情况并在工厂车间门口的排水口处取样检测,发现暗渠排放污水中重金属的含量超标7倍。王某明于当日接到通知后自行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13年8月13日,王某明**污染环境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查员当庭表示,虽然被告人到外地创业打拼值得鼓励,但依旧要考虑到自己身上的社会责任,不能因**而对环境造成危害。
“我一直以为办这样的厂子只需要工商牌照和纳税牌就可以了,没想过还要经过环保审批和取得排污许可。”在法庭上,年轻的被告人忏悔自己不懂法。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新刑法降低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2011 年5月1日起全国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相应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去年6月18日,*高院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高人民**、*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认定标准,有效解决此类案件办理中取证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使得污染环境罪的门槛再次降低、处罚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