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有偿拼车发生事故或被保险公司拒赔

2016-06-29来源 : 互联网

对此,保险专家提醒消费者,若是有偿拼车,期间一旦发生事故,被认定为“运营车辆性质载客”,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营利,保险公司可能拒赔。

拼车营业性质存争议

“1月31日回长沙,新车名爵mg6拼车,目前还有4个座位,拼车朋友需有证件及相关工作证明。本人在广州有正当工作,11年驾龄,可放心拼车。终点站长沙,途经广州、郴州。目前剩余4个座位。”记者随意在网上搜索拼车回家过年,搜索栏显示出上万条的搜索结果。

记者了解到,但因为运管部门未能根据这种允许他人以付费方式乘搭车辆前往目的地的行为,出台明确的界定标准,一旦在途中出现意外事故或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容易拒赔。

中宏保险专家表示,实际上,拼车族们如果出行途中遭遇意外,有人利益受损时,风险分担界定往往成为棘手问题。而且,对于拼车行为是否带有营业性质的定性易存在争议,一旦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很大差别。

“对于乘搭者来说,一旦在拼车的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自身安全便很难得到保障,因为绝大部分车主会为爱车购买车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不一定会为车上人员购买责任险。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在拼车时出了交通事故,而正巧又是乘搭者受伤,那么在超出交强险的保额之外,搭乘者通常是无法得到商业险部分的赔偿的。”

交警的认定很重要

也有消费者指出,常和相熟亲戚、朋友之间拼车回家,他们本身共同分摊拼车的成本,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就很重要。若是亲戚朋友间的‘蹭车’回家,没有明显的运营营利性质,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按照既定的车险条款理赔。”相关律师告诉记者,偶然一两次的特殊事件就将“拼车”行为判定为“运营”性质也是不合理的,根据相关规定,运营本身应该是长期行为。

“拼车如果只是分摊油费、路桥费,司机或车主没有额外得利,属于无偿拼车的情况,应不能认定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故发生事故时应正常按条款处理,审理和判决逐渐趋向无过失的归责原则。如果认定司机或车主有额外得利,应认为是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对于此类有偿拼车,一般认定为非法营利。”

律师建议:

各方先签订书面协议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荣新表示,拼车前各方最好就彼此责任分担事先签订书面协议。

在协议上明确各种情况下责任怎么分担,比如车主和拼车人可以约定,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在驾驶员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各自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专家建议

意外险需配齐

专家建议,有“拼车”需求的市民最好还是在出行前购买相应的保险,尤其是意外险、旅游险等。

由于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所以无论是由于何种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都会进行理赔。

“而且现在意外险的购买可以直接网上操作,几乎所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都可以实现预约投保、保单信息查询或已购卡单激活服务,消费者可以直接在官网投保。”专家指出。

除了意外险可以理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也可以进行理赔。但是保险专家表示,一般车上人员责任险默认额度为每个座位1万元,在车主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额可适当提高到每个座位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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