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镇廉租房家庭收入线标准调整
据华龙网报道:2016年5月16日,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发布《关于调 整城镇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调整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简单来说,就是人均 月收入低于840元的家庭才可以申请城镇廉租住房。这是目前主城低保标准的2倍。相较于以前,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门槛更低了、覆盖范围更广了。
**家庭补贴
《通知》要求,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的住房**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对暂不能提供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发放租赁补贴,资助其到市场上自主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对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
租金标准
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其他城镇廉租住房**家庭的 租金标准,主城区由市****会同市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制定,主城区以外区县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区县人民**同意后 向社会公布。
延伸阅读
廉租房申请指南
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5.当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程:
一、审核
(一)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区县(自治县)人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房情况、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审,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二、公示
(一)初审公示
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对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二)复审公示
对复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廉租住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县(自治县)人民**住房**主管部门申诉。
四、轮候
区县(自治县)人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轮候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五、建档
区县(自治县)人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