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类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2016-05-12来源 : 互联网

重庆入户新规定:

据新浪重庆报道:2016年5月5日,重庆****《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意见的通知》,该通知列举出了6类情况,这6类情况的人以后都可以一并纳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重庆6类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范围:

一、经人民**判决(裁定)明确抚养监护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判决(裁定)书、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可以凭出生证明、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非婚生育子女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三、因母亲信息无法核定等原因无法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本市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五、由***门救助安置在社会福利机构但无法查明身份(户籍)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由负责接收安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凭市或区县(自*县)***门出具的安置手续,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六、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凭释放证明在户口注销地**常住户口登记。户口注销地无落户条件的,可在配偶、父母、子女或愿意收留的亲属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延伸阅读

重庆入户指南

流程:符合办理条件者申请→提交办理材料→窗口受理→审批→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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