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花12万余元买到致损车 商家被判3倍赔偿

2016-03-25来源 : 互联网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通报了该院二审的几起典型**案例,教消费者如何**,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1致损车当新车卖 商家被判3倍赔偿

花12万余元买到致损车

2014年8月,市民杨某在丰都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立《汽车代购协议》约定:购买方同意委托销售公司购买新福克斯三厢小轿车一辆,单价125900元;购买方先交纳定金5000元,所购车辆为新车并具备国家手续。

同日,杨某转账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杨某在支付余款120900元后按期接车时,却发现所购车辆有翻新做漆现象,系致损车。双方协商处理未果,杨某遂诉至**,以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判令讼争车辆归自己所有,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商家欺诈被判3倍赔偿

**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代购协议》虽名为代购,但双方并没有对如何完成委托事务、委托费用如何计算,如何支付委托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反而就车价 款及交付方式、定金数额等作了明确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且协议生效后杨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因此,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汽车销 售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明知交付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却向购车人隐瞒实情当作新车交付,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中规定的经营欺诈行为,且给杨某造成了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由于杨某在诉讼中明确请求确认讼争车辆归其所有,可视为自愿接收该瑕疵车辆,对该诉讼请 求予以支持。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二条、五十五条规定,**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杨某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计 377700元,诉争车辆归杨某所有。

案例 2:更换问题水箱致发动机损坏 汽修厂被判赔万余元

更换水箱后

发动机两次烧干锅

2014年10月,秦某驾驶自有小轿车行使途中发生事故。后在丰都某汽修厂更换了水箱等部件,维修总费用5131元。维修出厂次日,秦某驾驶该车时,水 箱盖冲开,发动机干锅损坏。汽修厂否认是水箱问题。当日,4S店对该车发动机进行大修,怀疑水箱盖漏水,建议更换,秦某未同意,支付修理费14800元。 后行驶中因水箱盖漏水,再次导致发动机损坏。

经4S店检测,系因水箱非原厂备件,导致水箱盖漏水,致使发动机烧干锅。二次维修中更换了水箱,支付修理费19860元,其中更换水箱花费776.22元,其后发动机再未发生故障。秦某与汽修厂协商未果诉至**,请求判决汽修厂赔偿两次修车损失。

更换问题水箱

汽修厂被判担主责

**审理认为,本案中汽修厂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更换水箱质量符合标准,故认定汽修厂更换的水箱存在质量瑕疵。4S店虽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但其作 为车辆专业的修理、维护机构,有比较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知识,其作出的检测结论,应予采信;且经4S店更换水箱后,发动机再未发生故障,故确认秦某车辆 两次发动机故障因所换水箱存在质量瑕疵所致。

水箱更换属总成修理,其质量**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但秦某车辆在汽修厂处修理后的次日发生故障,导致车辆发动机损坏,其修理质量远未达到质量**期。汽修厂在未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交付,埋下故障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秦某作为取得驾驶资格具有一定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应当知道水箱漏水将降低发动机散热效果,不及时采取停车熄*等措施,将致发动机损坏。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减轻汽修厂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汽修厂赔偿秦某10000元和第二次维修更换水箱的费用776.22元。

案例 3:小区电梯噪声超标 开发商被判赔数千元

电梯噪声扰民 市民诉至**

2014年,市民赵女士在涪陵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装修入住后,发现与客厅紧邻的电梯在运行时发出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虽经整改 后,仍未得到改善。经环境监测部门测定,其客厅夜间噪声为48.6分贝,卧室为57.1分贝,超出国家规定标准。赵女士在与开发商和物业协商无果后,以侵 权为由诉至**。

开发商被判赔偿

**审理认为,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开发商 交付给赵女士的房屋,其卧室、客厅的隔声措施未达国家强制性标准,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电梯运行噪声属《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所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虽然环保部门制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明确规定仅适用于“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 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不适用于其他机械设备或者人为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并且目前没有对此类设施设备另外制 定噪声排放标准,但在无特别排放标准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关于居民住宅等环境区域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 间不得超过45分贝的限值标准。

该房屋在电梯紧邻赵女士客厅布置的情形下,因存在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的缺陷,导致室内噪声超标,干扰了 赵女士的正常生活,损害了其健康权,亦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赵女士有权选择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判决开发商立即整改并支付赵女士噪音检测费4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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