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省修改计生条例 两孩成新常态再生育需满足三类特殊人群

2016-03-25来源 : 互联网

3月24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了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并即时生效,标志着**提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北京正式落地。新条例不仅作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原则性修改,还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婚假、生育假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三种情况可以生三孩

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计划生育,1982年确定为基本国策,到本世纪初人口计生法明确“双*两孩”,2013年起各地陆续放开“单*两孩”,再到2015年**提出“全面两孩”,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随着老龄化进程在不断调整。

本次修改*根本的变化,是将过去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调整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与此相应,原条例规定的九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特殊情况就变成了常态。新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今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和过去生**个孩子一样登记即可,省去了繁琐的申请批准程序。

晚婚假变普惠婚假

前一阶段,曾有“国家**鼓励晚婚、晚育,过去7天的晚婚假即将取消”的谣传,引发了一波为*晚婚假登记结婚的小**。市**法制办主任刘振刚3月24日在说明新条例修改情况时说,过去本市根据国家授权,规定“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现在国家法律删除了晚婚奖励的相关规定,而这次条例修订中,本市根据实际情况,将过去的7天晚婚奖励假改为7天普惠奖励假,加上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总长度保持10天不变,受益范围还从过去的晚婚夫妻扩大到全体夫妻。

注意到,北京婚假虽然普遍提高到10天,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属较低水平。山西省前不久修改计生条例时,将婚假长度统一规定为30天。

产假*长仍为7个月  刘振刚介绍,从前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本市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生子女奖励假。新条例则规定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陪产假,取消了*生子女奖励假。

刘振刚说,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考虑社保基金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因此,条例新增规定“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这样算下来,本市女职工法定*长产假仍与过去基本相当,大约是7个月。刘振刚表示:“主要考虑是,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

*生子女奖励:老人老办法

新条例施行后,**办理《*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已获得《*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仍可凭证继续享受一系列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 10元*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光荣证之日起发至*生子女满十八岁止;*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等。

审议意见:新规彰显人性光辉

审议中,有意见提出,新规中“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仍然可以申请生育,在法理上存在多次离婚结婚无限制生育的可能性,但新条例*终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

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虽然在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仍在不断调整过程中,一部条例也不必要规范结婚生育的全部可能。结婚生育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完全可以通过经济、社会、伦理等其他层面的手段加以调节规范。这一规定更多考虑的是再婚家庭稳定和保护未育方初育权,保证一个新家庭能有属于双方的“爱情结晶”。与以往“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才能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相比,新条例更加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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