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非“定金” 一字之差挽回3000元!

2016-03-19来源 : 互联网

日前,装修**网从沙洋县工商局获悉,沙洋一位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家具店订购了家具后想退款,幸好之前交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挽回了3000元。

今年5月,李先生在沙洋洪岭大道某家具店订购了一套橱柜,当场交付订金3000元。后因住房变动不想购买,要求商家退还订金遭到**,7月上旬,他来到沙洋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求助。

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李先生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商家应该退还。执法人员向商家详细讲解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若商家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商家将3000元订金全部退还李先生。

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谨慎,当需预付一定金额时,请一定要明确“定金”和“订金”的概念。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定金和订金哪个能退?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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