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学生吃汉堡中毒 食堂主管被判缓刑

2016-02-20来源 : 互联网

房山区良乡中学19名学生在食用食堂出售的汉堡后集体中毒。经查,罗某生产的香味村牌汉堡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中间商顾某购买后卖给了学校食堂主管贺某。房山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顾某不服判决上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19名学生吃汉堡中毒

2013年9月底,在房山区良乡中学,该校学生李某等19人食用食堂出售的香味村牌汉堡后出现集体食物中毒。经房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在李某等19名学生的排泄物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警方在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内扣押的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中检测出肠炎沙门氏菌。

同年9月30日,汉堡生产销售商罗某、中间商顾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良乡中学食堂负责人贺某于2014年5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首。房山法院查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罗某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和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租赁北京香味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场地和生产资质,在大兴区黄村镇周村该公司厂房内生产香味村牌汉堡并对外销售。顾某在没有取得食品销售资质也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罗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汉堡并向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销售。贺某作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中学食堂主管人员,在未核实食品来源且未看到产品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顾某处购买香味村牌新奥尔良烤鸡堡等在该校食堂内出售。

>>判决

中间商判3年上诉被驳

房山法院认为,罗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顾某、贺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房山法院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顾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顾某上诉理由是,他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查明,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顾某系被抓获归案,不具备主动投案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自首成立的要件,原判量刑时充分考虑顾某具有坦白情节,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昨天上午,市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顾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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