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一招:除了电子汇款凭证,还应该有借条等证据
现在很多人喜欢上了手机银行转款,不用去银行,只需动动手指,便可在随身携带的手机上完成转账。梁先生也是通过手机银行向同事转款5万元,由于是借款,他特地在在转账备注栏中标明“借款”,为此没有要欠条和借据。近日,他起诉要求对方还款时,市三中院认定备注“借款”只是他个人意思的表示,不必然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为此,梁先生没有要回这5万元。
**介绍,梁天福和文忆本是关系不错的同事。去年11月8日,梁天福通过手机银行向文忆转账1万元,12月26日转账4万元。两次他都在汇款的备注栏中填写“借款给文忆办事”。
今年3月8日,文忆突发疾病死亡。梁天福要求文忆的儿子文采还*,协商未果,随后向南川区**起诉。
文忆的家人称,汇款凭证只能证明双方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审理后认为,梁天福提供的转账凭证备注,虽然注明该款项是支付给文忆的借款,但这是梁天福自己在手机银行的备注,是他个人意思表示,文忆对该笔款项的性质没有作出任何意思回复。因此,双方没有对该笔款项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支付关系达成合意。由于没有其他有说服力的证据,该转账凭证及备注信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梁天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南川区**驳回了梁天福的诉讼请求。梁天福上诉,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赵方敏通讯员李欧陈洁
仅凭电子汇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表示,仅凭银行转账记录凭证不能认定为借款,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如借条、电话录音、证人证言、手机短信等。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只提供一张银行转账凭证,只完成了“*款已付”的举证,而没有完成“借贷合同成立”的举证。
陈律师表示,借条、欠条等证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无论关系亲疏,出借款项*好还是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以免引起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