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坚持维权5年胜诉获赔

2014-12-05来源 : 互联网

在单位工作9年,为讨回被拖欠的15个月工资及相关待遇,河南农民王永恒一边自学法律一边打官司,持续5年之后终于获得4万多元赔偿。

“之所以拖延这么长时间,是对法律不太懂造成的,两次仲裁都输了。”王永恒8月22日告诉记者,“在致诚公益高军生律师帮助下,我又经过第三次仲裁及**的三次判决,*终胜了。”

工作9年无故被辞

两次仲裁均告失败

“你是什么时间到单位的?从事什么工作?”记者问。

“2001年8月入的职。当时的单位名称叫北京市电通达邮电数据信息中心,2006年11月中心变更名称为北京宏古堂古典家具店。”王永恒说,“我在店里从事销售工作,月工资2600元。从入职到离职,单位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

“我的离职时间是2009年6月。”王永恒说,“单位是以经营不景气为由安排我回家待岗的,待岗后却没有发放过任何生活费用。”

由于单位还拖欠王永恒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5个月的工资,所以,他于2009年10月提起**次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被拖欠的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但是,仲裁委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接着,他申请了第二次仲裁。这次仲裁,除增加一项待岗工资、变更一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时间外,他的其他诉求未变,故又被驳回。

确认劳动关系存在

奠定双薪索赔基础

虽然王永恒在仲裁中接连失利,但他因不服裁决结果而起诉的判决结果对其十分有利。

“由于对法律实务操作不太懂,在起诉书中我又对诉讼请求作了变更。”王永恒说,“*先是将确认劳动关系的初始时间从2001年变成了2006年,还增加了一项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的请求。”

“**的判决是确认我在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驳回了其他全部请求。”王永恒说,“即使这样,家具店也不服判,提起了上诉。”

记者看到,家具店的上诉请求为:判决双方在2009年5月之前无劳动关系,也不欠工资。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不应再审理已生效的劳动仲裁书认定的事实;上诉及一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其实,我也觉得一审**应该维持我的补缴社保请求。单位上诉了,我就**提了。可那毕竟是一项权益呀,我心里不甘。”王永恒说,“官司打到这种程度,我知道单凭我自己不行了。幸好有高律师无偿帮助我,我才从容一点。”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高军生说,尽管王永恒很想要社保赔偿,但比该赔偿更应争取的是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而这项请求被驳回了。

“一审驳回双倍工资请求的的原因是,王永恒在第二次仲裁中请求的期间是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而其起诉时又变成了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高军生告诉记者,“这项请求未经提起本案的基础仲裁裁决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不过,如果二审维持原判,确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可以继续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还好,二审维持了原判。”高军生说。

公益律师施援手

未过时效获胜诉

“直到此时,王永恒向公司提出有关保险及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的时机成熟了。”高军生说,“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做出后,我们马上着手第三次仲裁。”王永恒第三次仲裁的请求是,要求单位支付其2006年8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4376元和失业保险补偿796元;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600元。由于单位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永恒的请求。

一看这结果,家具店急了,立即起诉请求**否决以上仲裁裁决。单位诉称,根据2009年已生效的裁决,单位与王永恒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也不欠任何工资和劳保费用。依据《仲裁法》第9条、第58条、第59条,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决事宜再申请裁决的,不予受理,对已生效仲裁裁决书有特殊理由不服的,应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起撤销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不服已生效裁决的,应按申诉程序办理。所以,王永恒对已经裁决且已生效的争议再次提请仲裁违反法律程序,仲裁委应不予受理或不予审理。

退一万步,就算要审理,王永恒在事隔4年后申请支付4年前的双倍工资、养老保险补偿、失业保险补偿,已经全部或部分超过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在单位提出申请时效异议以后,王永恒未能举证证明未过仲裁时效,故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诉求应予驳回。

针对单位的起诉意见,王永恒辩称,其再次申请仲裁的依据是二审**的*新终审判决,该判决****了单位据以提出主张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因此,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没有依据的,相反,其本人依据此新证据重新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仲裁机构据此审理本案合乎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对于仲裁时效的问题,王永恒认为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终点”为起算点,其主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月1日起算,而其于2009年10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直至仲裁委2010年9月作出仲裁裁决,此期间因其向仲裁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导致仲裁时效中断;此后,历经第二次仲裁、**一审、二审,直到当前的仲裁,故其各项主张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由于答辩意见法理交融、证据充分、鞭辟入里,被**依法采纳。近日,**判决家具店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王永恒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86万元,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3762.6元、未缴纳失业保险补偿796元;驳回家具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一场持续了5年多,经历仲裁、一审、二审再到仲裁、一审的六次诉讼终于以员工的大获全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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